法律见解

澳洲法医史上的冤案– 母亲被误判杀了自己的孩子!

前言 相信大家都或多或少的通过电视剧或其他影视作品了解过 “法医学”,法医证据一般都是影视作品中侦破案件的关键,但法医证据真的那么神奇那么重要吗?其实,一度被认为非常可靠的法医学领域,也可能使用着不可靠或未经验证的技术,而且不同的从业者之间,对于证据的鉴定也大为不同。 今天和大家介绍一个澳洲法医学界的名案: 张伯伦案(the Chamberlain case),该案件是澳洲最出名的刑事案件之一。其一波三折的发展使该事件在最后被翻拍成了电影(由梅姨(Meryl Streep)主演的电影《暗夜哭声》)。电影中的一句“the dingo ate my baby”也成了当时广为流传的一句话。   从终身监禁到无罪释放,一切都取决于法医的证据。 事件背景 1980年8月,张伯伦一家从昆士兰北部出发,去往北领地著名的乌鲁鲁岩(红石头)露营。在8月17日的夜晚,母亲Linda发现自己仅9周大的女儿从帐篷消失了。 张伯伦夫妇立刻报了警,母亲Linda告诉警方一只野狗叼走了我的孩子。警方与周围的游客和当地居民一起展开了搜寻。但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大家的心里都清楚,孩子基本没有了生还的可能性。 一周后,在距离营地不远处,找到了沾血的婴儿连体裤,被撕成碎片的尿布和袜子。值得一提的是,连体裤的领口有大量血迹,左侧袖子有大量破损。但并没有发现尸体和孩子的白色针织外衣。 一审判决 然而对于失去了孩子的张伯伦夫妇而言,他们的噩梦才刚刚开始。 尽管最初调查结果认定是野狗叼走了孩子。但在澳洲民众眼中,婴儿被野狗叼走是一件十分荒诞的事。无论是澳洲的媒体还是群众都对张伯伦夫妇充满了怀疑和指责。大多数人都认为孩子的死亡不是意外,而是夫妇二人的蓄意谋杀。 法医Dr Brown不满调查结果。带着证物找到了法医专家Professor Cameron。在庭审中Dr Brown的法医团队指出他们曾经做过一系列实验证明野狗吃肉时对外包物所造成的咬痕与婴儿连体裤上的不同,连体裤上痕迹更像是人为利器所致。并且在连体裤上并没有发现野狗的唾液残留。 其次,本次庭审中最重要的证据来自张伯伦夫妇去旅游时驾驶的黄色小汽车。检测结果显示,车内有多处血迹,前座、脚垫、座椅、相机包的拉链上以及在司机的脚刹处发现喷射状的血迹。依靠法医证据检方认为Linda在车内杀死她的女儿,然后与丈夫处理了尸体。 在1982年9月29日,陪审团判决Linda有罪,判处终身监禁。入狱后Linda多次上诉均被拒绝。 惊人反转...
Read More

公司强制员工打疫苗合法吗?

公司强制员工打疫苗合法吗? 迪士尼、谷歌、Facebook 和 Netflix 等大公司都将疫苗接种作为员工返回美国办事处的一项要求。最近,SPC 加入了他们的行列,成为第一家需要员工强制接种疫苗的澳大利亚公司。SPC 是一家食品制造商,以 Ardmona、Goulburn Valley 等品牌而闻名。 该公司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其高级领导团队和董事会“认识到 COVID-19 Delta 变种对企业和更广泛的澳大利亚社区构成的重大威胁”。   “完全接种疫苗的职场将确保 SPC 能够继续提供基本服务,同时帮助澳大利亚恢复开放经济……” 本周我们将讨论像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员工接种 COVID-19 疫苗,这种强制的行为是防疫必须的吗?还是对法治的违背呢? No. 01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员工接种 COVID-19 疫苗? Mandatory...
Read More

维州几度封城 — 暂停营业的商家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维州几度封城,  暂停营业的商家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前言 这周中,维多利亚州进入了受疫情影响的第六次封城之中,许多商家又被迫地暂停营业了。而在维州,很多商家在经营过程中都会购买一份营业中断保险 (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 ,或者也叫利润损失保险。这份保险通常保护的是指因环境风险的发生而造成投资者的营业暂时中断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其中就包括了火灾,水灾,房屋坍塌等意外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然而,在疫情的突发和不断冲击之下,被迫暂停营业或是遭受经营损失的商家,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就营业中断保险而进行索赔呢?这周我们就来解读一下近期因COVID-19而申请营业中断保险赔偿的相关案例。 #1 背景 在去年的一起相关案件(HDI Global Specialty SE v Wonkana No. 3 Pty Ltd [2020] NSWCA 296)中,保险方拒绝给由于COVID所造成营业中断的投保方进行赔偿。双方进行协调后仍无进展。投保方随后向澳大利亚金融投诉局(“AFCA”)进行对保险方的投诉。由于这个问题涉及的人群较多,此案件作为“首次测试案例”受审于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庭。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保险方是否可以依赖于合同中的特定条款规避对COVID-19引起营业中断的投保方的赔偿责任。此条款所述如下: “The cover…does not apply...
Read More

【今日说“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吴亦凡这口“瓜”引申出了多少法律问题!

【今日说“法”】! 最近都美竹吴亦凡事件闹的沸沸扬扬,一位名叫都美竹的女孩爆料称,自己在歌迷聚会后遭遇明星吴亦凡的性侵。根据她的描述,吴亦凡一直对她灌酒,吴的经纪人更是利用吴亦凡在演艺圈的地位、人脉、资源等威胁她不得离席。等她醉酒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后续的爆料中更是指出有更多的年轻女性受害者和她有相同的经历,甚至包括了多名未成年少女。 7月19日,吴亦凡发布声明,对这些指控进行了否认。吴亦凡工作室也发表了声明,针对都美竹公布的聊天记录,己方从未注册过微信号,也未曾注册过以工作室为名的微博账号,都美竹发布在网络上的聊天记录均为造假,属于诽谤自家艺人的违法行为。 孰是孰非我们不在这里做任何评价,一切交给法院去判决。但是都美竹曝光的诸多细节还是挺引人深思的。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如果类似事件在澳洲发生会引发什么法律问题。   类似请看下面我们相关的微信小视频: 《在澳洲,在酒局上被人骚扰怎么办?》 《醉酒后伤人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 01  性侵 性侵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consent”即“同意”。“同意”必须是自愿的,任何在被胁迫、恐吓或威胁下取得的“同意”都不具有法律效应。其次,如果当事人因酒精或毒品的影响从而失去了决策能力或意识,那当事人将无法给予“同意”。一般来说,如果A在B没有或无法给予“同意”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了关系就会被判定为是性侵或强奸。 此外,在维州能给予有效“同意”的法定年龄为16岁或以上。一般情况下,16岁以下的孩子无法给予有效的“同意”,与16岁以下的孩子发生关系将直接被判定为是性侵或强奸。需要注意的是,16及17岁的孩子不能与任何照顾他们的人发生性行为,比方说老师、监护人、医生、运动教练等等。 02  关于聊天记录 从都美竹公布的聊天记录中我们能够推断另一方可能曾威胁和利诱她签署文件。类似案件如果发生在澳洲,即便都美竹最后签署了合约,该合约也有可能是无效的。 胁迫Duress 根据澳洲相关案例法,如果一方在签署合约时受到了另一方的胁迫,则该合约将可能可以作废。胁迫可以分为许多种,包括对一方施加非法压力诱导弱势方签订合同。例如,威胁对方如果不签合约就伤害对方的财产或亲人等。又例如,喝醉酒情况下签署的合约也有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应,具体请看我们微信小视频《酒桌上签署的合约有法律约束力吗?》。 不正当影响Undue Influence 其次,如果一方在签订合约时受到另一方的不正当影响,则该合约也可能可以够作废。该情况通常发生在合约双方权利或能力不平等的情况下。如果占主导地位的一方的行为不当的剥夺了另一方的自由意志,那么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与胁迫相似。例如,年迈的父母在孩子的影响下他们签订贷款的担保文件或资产转让协议等。 03  文字陷阱 7月17日,都美竹在微博向大家展示了吴亦凡工作室发给她的和解协议,可谓是暗藏玄机。 该协议的第八条多次使用了“再”,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再”这个字表示又一次,第二次或多次。如果都美竹签署该合约相当于承认了自己之前有要挟对方。 由此可以,在签署任何文件前大家一定要谨慎。如果有条件,在签署任何重要合约之前都应该先咨询律师,确保合约中没有任何侵犯您利益的条约。 04  诽谤...
Read More

“原创被抄袭了怎么办?”大数据时代,在澳洲如何保护自身的著作权?你准备好了吗?

大数据时代, 在澳洲如何保护自身的著作权? 随着网络和科技的高速发展,资源搜索和共享变得异常便利。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也大幅度增加。常有人说:“天下文章一大抄”。这句话听起来刺耳,但是用在各行各业都不无道理,例如自媒体、音乐、文学、服饰、建筑、汽车、科技产品等,时常会给人带来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 说到“似曾相识”,近日,我们在某律师行公众号上发现了一篇文稿与我们之前发布的微信文章极其相似。请见下方截图:   我们的文章都以普及澳洲法律知识为主。主要的目的也是希望能帮助广大华裔更多去了解澳洲的法律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如果因为抄袭,能让更多的人看到我们写的内容,我们也感到由衷的开心。法律毕竟严谨,别抄错就行。 今天我们就带大家从法律的角度去探索: 1 如何判断您的创作是否能受到澳洲相关法律的保护? 2 以及如何判定对方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您的权益? 01 判断一个创作是否受法律保护的四大基本要素 一般来说,只要一个创作满足以下四大要素那该创作就会受到《澳大利亚联邦著作权法》(Copyright Act 1968 (Cth))的保护,且无需递交任何正式申请。 # 第一点 任何作品必须实际存在(material form),即作者已通过某种方式把该创意或想法记录或呈现了出来。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并不保护创意或想法本身。例如,在您把您构思的文章写出来或记录下来之前,该构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第二点 也是相对比较难界定的一点,原创性(originality)。著作权只存在于原创作品中。与第一点类似,该法案并不关心思想或创意的原创性,即使创意类似只要该创意的阐述方式不同且作者在创作该作品时运用了自主且独立的判断、努力、技能和智慧,那该作品就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例如,在原作的基础上重新编曲或混音的歌曲。 请注意,虽然重新编曲或混音的歌曲有著作权但是如果在创作前没有获得原作作者的同意那该行为仍然会被认定为是侵权行为。 # 第三点...
Read More

南澳华商突然离世,引发婆媳遗产争夺战。耗时2年及百万律师费,最终判决究竟花落谁家?

近日,一起千万澳元的遗产争夺案终于在南澳大利亚州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South Australia)落下帷幕。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01 案件背景 南澳华商刘洪涛(Hongtao Liu音译)先生一家于2012年移民澳洲,在2013年获得了澳大利亚的永久居留权(permanent residents)并在2016年获得了澳大利亚国籍。 刘先生于2018年去世,生前没有立下任何遗嘱。为处理刘先生的遗产,其妻子孔祥婷(Xiangting Kong音译)于2019年获得了他的遗产管理权(Letter of Administration)。刘先生的大部分资产在澳大利亚,但也有不菲的遗产在中国。根据南澳的相关法律,因刘先生未立下遗嘱,全部遗产的受益人为其妻子和儿女。 2019年8月1日,刘先生的母亲严俊英(Junying Yan音译)为争夺遗产将儿媳,孙女和孙子告上了法庭。严女士同时还向中国法院提起了四项诉讼,并声称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她有权获得该财产的一部分。 母亲严俊英称儿子刘先生计划在将来的某个时间会回中国长期居住,刘先生的兄弟刘洪斌(Hongbin Liu音译)在庭审中指出,刘先生移民澳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刑事指控、公诉并能更便利的把生意所得从中国转移到澳大利亚。而且因身体原因刘先生曾多次向他提及想搬回中国的意愿。因此,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中国法律。 妻子孔祥婷则表示,他们一家是永久移居阿德莱德,并没有计划与意愿搬回中国,所以应遵循南澳的法律去分配遗产。其次,因母亲严俊英的永久居住地是中国而且在澳大利亚没有任何资产,所以妻子孔祥婷向法院做出申请,要求母亲严俊英支付律师费担保(security for costs)以避免在案件结束后她在不支付任何律师费的情况下直接离境。南澳最高法院法官Stanley同意了此申请并要求母亲严俊英支付35万澳元的律师费担保。 02 最终判决 案件的诸多细节我们就不在这里过多赘述,但是从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的口供有很大的出入,所以这个案子法官在做出判决的时候,重点依赖的是客观存在的证据,从而做出推论。南澳最高法院法官Stanley并没有仅依据刘先生的住址或公民身份来简单地适用南澳法律进行判决,而是同时也援引了中国法,通过判断他死亡时的经常住所地以及直至离世前是否有意愿搬回中国长期生活,来裁定该遗产应当遵循哪国的法律去分配。 在仔细考量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相关中国法律后,法官Stanley最终判断,刘先生直至离世前并没有回中国长期居住的计划或意愿。因此刘先生的所有在澳大利亚的遗产和所有在中国的动产(现金,股票等)都应遵循南澳的法律去分配,并且对母亲严俊英下达了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永久禁止她在澳大利亚和中国继续进行或提起与本次判决遗产有关的任何诉讼。最终妻子孔祥婷和儿女获得了南澳的所有资产和中国的所有动产。母亲严俊英“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但分文未得,还需要支付巨额律师费。...
Read More

商业结构的重要性! 发生纠纷时如何把风险降到最低。

商业结构的重要性! 发生纠纷时如何把风险降到最低。 相信在澳洲做生意的企业家们多多少少遇到过一些纠纷,每次发生纠纷时公司的资产都将面临着有所损失的风险,如果公司深陷官司,经营者会思考如果不解决纠纷,公司有可能倒下,那多年经验的生意价值将瞬间蒸发,如果为了解决纠纷打官司或者支付高额的赔偿金,那么对公司也是致命的打击。针对这个问题,这周我们就来简单介绍带大家了解一下,如何利用公司不同的商业结构去保护公司的资产,以及控制、降低风险。 #01. 双重公司结构 在商业领域非常很常见的一种公司结构为“双重公司结构”(dual-company structure),即建立一家母公司(又被称为控股公司)与一家子公司。 母公司控制主要资产(比如说房产,设备或者知识产权等等),子公司则负责日常生意经营。大部分的法律风险都是来自于日常的生意经营,比如说雇佣方面的拖欠工资或者养老金等等,再有就是比如说和供应商之间的法律纠纷等等,所以采用双重公司结构可以让持有资产的母公司不会轻易受到影响。如果有任何法律纠纷,那么涉及官司的也只是子公司一个法律个体。 何为“子公司”? 我们通过the 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可以更清晰的了解这种公司结构,根据该法案第46条,在满足以下任意条件时公司B才能被定义为公司A的子公司: 公司A拥有控制公司B董事组成的权利;或 公司A拥有公司B一半以上的投票权;或 公司A拥有公司B一半以上的股本(share capital)。 #02. 双重公司结构该结构的优缺点 双重公司结构可以有效的规避经营中所产生的的风险。母公司与子公司都为独立的实体(separate legal entity),即可以起诉或被起诉。如果子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与客户产生纠纷,通常情况下客户只能起诉与他们有法律关系(签署合约或发生买卖等)的子公司,因此就算产生纠纷,一般情况下母公司的资产都将不受影响。 其次,由母公司与多个子公司组成的公司集团还可以提供一些税务上的优势。税收损失可以在公司集团内转换,并且资产可以在不产生增值税(capital gain tax)的情况下在集团内转让。 当然这种结构的缺点就是因为有两个公司的存在,结构是相对比较复杂的,税务成本会增加,也伴随着行政成本的增加。...
Read More

聊天记录或录音可以做为证据吗?

聊天记录或录音可以做为证据吗? 微信等社交软件已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包括日常对话和商业谈判。那么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法律证据?我们这周就来简单介绍一下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要求。 #1 社交媒体 在过去,案件一般都是通过口头以及书面证据(oral & documentary evidence),即通过对证人与其证词和提供的文件进行审问或盘问来进行的。虽然现在口头证据仍是庭审的重要一环,但随着社交媒体与移动设备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的证据正渐渐转变为通话历史、截图等“人为制造”的证据。 #2 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 但是,并不是所有对话记录、截图等证据都能被法院接受。一般情况下,您与任何人在社交媒体上的对话都将被认定为是文件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然而这些对话或截图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是传闻(hearsay),所以一般需要通过证人上庭才能将其做为证据递交,除非该传闻证据属于相关法案所列举出的例外情况。 任何服务器生成的数据,例如时间地点等,一般会被认定为是真实证据(real evidence)。一般来说,社交媒体平台上负有保存相关记录的责任。 然而,因为社交媒体的普及与便利,许多商业活动的宣传和谈判都已直接在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在2017的一起案件: HOMART v CARELINE中,微信中的私人对话与微信群里的对话和发送的广告等信息都作为证据被法院接受,并在该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更有甚者,在Bauer v Mamamia.com.au 这起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只考虑了双方提供的社交媒体与网站等证据。 #3 您的社交媒体也可以被对方利用 要注意的是,你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或帖子并不仅仅有利于你,也有可能会被其他人甚至对方所利用。 例子 在一起案件中,李女士主张,因一场车祸的缘故导致她的认知功能造成了损害,削弱了她的决策能力和注意力,并造成了过多的压力,使她无法维持社会关系。一开始该案子进展得很顺利,直到对方提供了李女士在Facebook等社交媒体上的信息。李女士不仅会定期更新自己的账号,记录自己繁忙的社交生活,而且她还是一个狂热的Facebook游戏玩家,她在网上展示了许多她在游戏中获得的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高分。类似于这样的社交媒体证据显然与李女士之前的主张不符。所以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可能会与李女士预期的结果大不相同。...
Read More

离婚财产分割中难啃的骨头——养老金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中难啃的骨头 ——养老金分割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给大家介绍了离婚的程序与如何处理财产分割。在澳洲,离婚分割财产时,养老金是相对特殊的一块,究其原因是养老金有其特殊的立法规定。这周我们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离婚后养老金如何分割处理。 01 分割方法 一般来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和《家庭法(退休金)条例》(Family Law (Super) Regulations 2001)是处理夫妻退休金利益分割的法律依据。与一般的财产分割无异,退休金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分割: 1.       同意令(Consent Order); 2.       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婚前/婚后协议Binding Financial Arrangement (BFA); 3.       法院判决。 使用同意令或BFA的方式分割养老金在澳洲是最为常见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与普通财产分割不同,即使双方使用法院同意令或是BFA的方式分割退休金,也不是双方同意就可以分割了,还需要将双方都同意的提案交由养老金公司(Trustee)同意。只有相应提案被养老金公司所接受,法院才会下达同意令或者说BFA才会生效。...
Read More

房子要被银行出售了, 抵押权人是否有义务卖个高价?

房子要被银行出售了, 抵押权人是否有义务卖个高价? 因疫情影响许多产业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一些冲击,其中房地产行业也是在疫情初期受到的影响最大,边境关闭、收入减少等因素严重影响了疫情期间的房产价格。而最近昆士兰发生的一则知名案例引发了大家的思考,如果在疫情期间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那么拥有抵押权的银行(mortgagee)在出售抵押房产时需要保护抵押人(mortgagor)的利益从而等待房地产市场回暖后再高价出售吗?这周我们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下抵押权人行使出售权利中的责任和义务。 01 抵押权人在出售抵押物过程中的责任 首先,我们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抵押权人在出售抵押房产时应尽的责任。 虽然立法赋予了抵押权人在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偿还时出售抵押房产的权利,但抵押权人应如何或以何种方式进行出售,以及抵押权人在出售时的职责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不过大量案例法提供了抵押权人在出售抵押房产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澳洲的案例法,简单来说抵押权人在出售抵押房产时不得有欺诈行为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房产。通常情况下抵押权人必须: 诚信行事; 获取合理的估价; 采取合理的广告与推广; 进行必要的修缮与维护; 以合理的价格出售房产。 虽然抵押权人在出售抵押房产时会把他们自身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但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首席法官Griffiths在Pendlebury v Colonial Mutual Life Assurance Society Ltd [1912]案件中指出,抵押权人不得鲁莽行事或故意牺牲抵押人的利益,抵押权人不得对出售价格毫不关心且必须通过合理的方式获得抵押房产的合理估价并出售。 那如果抵押权人在出售抵押房产时因疫情影响出售价格严重低于抵押人的心理价位,是否会被认定为是故意牺牲抵押人的利益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最近在昆士兰州发生的一起案件。 02 HSBC Bank Australia...
Read More

疫情封城状态下, 雇主可以让员工停职吗?

疫情封城状态下, 雇主可以让员工停职吗? 上周由于疫情反复的缘故,墨尔本的小伙伴们又双叒叕进入了封城状态,很多人包括我们律所又再次进入了在家办公的模式。然而我们最近遇到客户说,由于不能在家办公的缘故,被雇主停职了。那么在疫情封城期间,雇主到底可不可以让员工停职呢,这周我们就来分享一下澳洲疫情下的停职令Stand Down。 01 澳洲公平工作法的规定 关于雇主让员工停职Stand Down,澳洲公平工作法Fair Work Act 2009第524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如果雇员因任何雇主无法负责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工作,则雇主可以让该雇员无薪停职。其次,雇主也可以根据雇佣合同或企业协议让雇员停职。请注意,停职并不等于解雇。 02 在什么情况下雇主能让员工停职? 在疫情期间,如果企业因政府强制指令无法继续营业,从而导致雇员无法工作时,雇主将不用向雇员支付工资。如果雇员可以在家或远程办公那该雇员将不会被认定为无法工作。例如: 因疫情政府要求所有健身房暂停营业,导致健身房的雇员无法工作。因为雇员无法在家或远程办公,雇主可以让其雇员停职并不用继续支付他们的工资。 相对的,如果因疫情政府要求所有餐厅不得有客人堂食,但因为餐厅仍可以做外卖因此雇员将可以继续工作,雇主将不能让雇员停职并需要继续支付他们的工资。 其次,如果雇员因疫情原因被政府要求自我隔离,且该雇员无法远程或在家办公,雇主将无需向其继续支付工资。但是,雇主不能仅仅因为因生意变差或雇员感染了新冠病毒让雇员无薪停职,如果雇主非法让雇员停职停薪,雇员将可以向雇主追讨拖欠的工资。 在决定让一位员工停职之前,雇主必须考虑下方所有其他的选择: 在家工作,根据雇员的工作性质,雇主需考虑让雇员在家或远程办公的可行性; 改变雇员的职责或工作时间,雇主与雇员可以商议并改变雇员的职责从而使该雇员可以继续工作; 让雇员使用带薪或无薪休假。 例子: 一家工厂的制造部门有8名全职员工。因疫情原因制造部门的5名员工需要自我隔离14天。这意味着在这14天里,剩下的3名员工不能继续生产,因为工厂没有足够的生产员工来操作机器。然而,剩余的3名员工可以被重新分配到工厂的包装部门包装和分发产品。由于这些员工仍然可以继续工作,工厂将不能让他们无薪停职。 03 停职期间的公共假日 根据澳洲公平工作法Fair Work...
Read More

遇到“吵闹的邻居“怎么办? ——如何处理噪音纠纷

  遇到“吵闹的邻居“怎么办? ——如何处理噪音纠纷 邻居又在开Party了,音乐响到让人不能睡觉,实在是太令人讨厌了!相信大家都有过类似的体验。除此之外,在澳大利亚,机动车辆噪音、狗叫或空调机箱所产生的噪音都是几种最常见的噪声源。那么,如果你遇到了‘吵闹的邻居‘,应该怎么处理呢?这周就与大家分享一下如何投诉与处理噪音纠纷。 01 “不合理”的噪音 一般来说,只有“不合理“噪音才会受到法律的制止。根据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 1970)第48A条的规定,任何从住宅处所发出的不合理的噪音均属违法行为。 根据《环境保护法(住宅噪音)规例》(Environment Protection(Residential Noise) Regulations 2018),下方表格中的这些噪音通常会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噪音,如果您在家中任何房间内听到这些物品所发出的声音,您就有权要求对方在规定时间内禁止发出该噪音。其中常见的有: PART-1 车辆、割草机、以及其他引擎噪音,禁止时间:工作日7am前及8pm后;周末及公共假日9am前及8pm后。 PART-2 电钻、电锯、榔头等工具噪音,禁止时间:工作日7am前及8pm后;周末及公共假日9am前及8pm后。 PART-3 中央暖气、游泳池、吸尘器等噪音,禁止时间:工作日7am前及10pm后;周末及公共假日9am前及10pm后。 PART-4 空调噪音,禁止时间:工作日7am前及11pm后;周末及公共假日9am前及11pm后。 PART-5 乐器、音响、无线电、电视等噪音,禁止时间:周一到周四7am前及10pm后;周五7am前及11pm后;周六及公共假日9am前及11pm后;周日9am前及10pm后。 上述表格列举了一些常见噪音污染但不涵盖所有,如果噪音的来源不在上方的表格中,政府也有可能根据噪音的音量、强度和持续时间以及发出噪音的时间、地点,视具体情况把噪音被定义为“不合理”的噪音。例如,如果您的邻居在周一晚上10点后打开收音机,你能听到收音机的声音并且打扰了您的休息,这将被认定为“不合理”的噪音。如果您的邻居在上午10点打开收音机,因为人们通常在这个时间段是醒着的,一般情况下,该噪音将不会并定义为“不合理”的噪音。但是如果声音太大或持续时间太长,那该噪音也有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02...
Read More
1 6 7 8 9 10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