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关于我们
服务范围
澳洲房产过户
商业与公司法
生意合伙
生意买卖
房产与建筑法
纠纷与诉讼
家庭法
离婚申请
财务协议
抚养权
刑法
劳动法
签证与移民法
贷款与抵押
遗嘱与遗产
知识产权
破产法
澳洲国际公证
澳洲国际公证服务
澳洲海牙公证
法律见解
富文团队
联系我们
Chat with us
[email protected]
·
Mon - Fri 9.00am - 5.30pm
New client hotline
0395906808
主页
关于我们
服务范围
澳洲房产过户
商业与公司法
生意合伙
生意买卖
房产与建筑法
纠纷与诉讼
家庭法
离婚申请
财务协议
抚养权
刑法
劳动法
签证与移民法
贷款与抵押
遗嘱与遗产
知识产权
破产法
澳洲国际公证
澳洲国际公证服务
澳洲海牙公证
法律见解
富文团队
联系我们
Day
June 18, 2020
18
Jun
HomeBuilder 新政和建筑合约的法律解析和隐患
June 18, 2020
Fumens Lawyers
博客
,
法律见解
HomeBuilder 新政和建筑合约的法律解析和隐患 – 为了刺激民宅建筑市场,澳洲联邦政府于2020年6月4日颁布了Home Builder资助政策。由于此政策的具体实施是由澳洲各州政府来执行,而目前大家都还在等待各州政府颁布该政策的细则。以下是我所为大家准备的HomeBuilder资助政策的概要: 资助金额是$25,000 期限是从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签署的合约,建造新住宅或者对现有住宅进行翻新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岁的澳洲公民, 申请人的收入上限是个人为$125,000,夫妻为$200,000。 申请人签署的建筑合约的条件是: 兴建的土地加建筑价值不超过$750,000的新住宅以及其用途为自住房; 或将现有的自住房大幅翻新,翻新的合约的金额在$150,000至$750,000之间,而且现有的房产的价值不超过$1,500,000。 注意 · 施工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开始;· 建筑商的开发项目和投资房并不符合HomeBuilder的资格。 该联邦政府政策里不明确的地方: 问: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和新西兰公民是不是符合申请人资格? 答:这一点需要等待各州政府细则出台以后,才会有一个更明确的指向; 问:楼花合约(比如楼花公寓,楼花联排别墅等)是否符合HomeBuilder的条件? 答: 虽然在联邦政府的模拟案列和问答文件中都有提及,但是联邦政府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但是考虑到HomeBuilder其中的一个条件是 “施工必须在合约签订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开始”,很多新的楼花项目是不是能够符合这一要求,也存在疑问,因为楼花项目的开工日期往往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这个问题要等到各州政府公布细则才能获得更进一步的解答; 如果您打算在这段期间签署楼花公寓合约,并希望此合约能够符合HomeBuilder的资格,我们建议您向开发商提出增加额外条款。 如:增加特殊条款写明如果您或者此合约不符合HomeBuilder的条件或者3个月内无法开工,那么您做为买家可以书面通知开发商退出此合约,并拿回所有的定金。 建筑合约 说到HomeBuilder,我们就不得不说一下建筑合约的签署,和一些我们经常被问到的建筑合约问题: 1.建筑商进场施工 如果您购买的是土地加建筑,那么建筑商要等到您完成土地的交割(您成为土地的业主)以后,才能开始施工。当然在此之前建筑商也可以开始进行诸如出施工图或者申请批文等的工作。 2.支付方式 如果您购买过现房或者楼花房产,您会发现建筑合约的支付方式和这些房产购买合约完全不同: A) 简单而言,所有土地建筑配套(House and Land Package)以外的房产买家,在签署合约的时候需支付10% 的定金,而将会在交割的时候再支付剩余的90% 和其他诸如印花税,登记费等等的费用。 B) 而土地建筑配套(House and Land Package)里的建筑合约,一般都是以阶段性的支付方式。最普遍的建筑合约支付方式如下: 1. 签建筑合约时付5% (定金) 注意:如果建筑合约超过$20,000,买家只需要支付5%的定金。如果建筑 商要求您支付超过5%的定金,您可以拒绝。 2....
Read More
Search
Recent Posts
原来澳洲自住房,也可能需要交土地税
在澳洲交割房屋,这笔钱千万不能省!
澳洲同居等同于结婚?No! 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澳洲鲜为人知的交通规则,你竟然不知道?
在澳洲想把遗产全给孩子,按照这5点去做好
Archives
March 2024
February 2024
January 2024
December 2023
November 2023
October 2023
September 2023
August 2023
July 2023
June 2023
May 2023
April 2023
March 2023
February 2023
January 2023
December 2022
November 2022
October 2022
September 2022
August 2022
July 2022
May 2022
April 2022
March 2022
February 2022
January 2022
December 2021
November 2021
October 2021
September 2021
August 2021
July 2021
June 2021
May 2021
April 2021
March 2021
February 2021
January 2021
December 2020
November 2020
October 2020
September 2020
August 2020
July 2020
June 2020
May 2020
April 2020
March 2020
October 2019
September 2019
August 2019
Categories
博客
法律见解
Meta
Log in
Entries feed
Comments feed
WordPress.org
Chat with us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