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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020
相信大家都知道澳洲多个城市都被列为全球最宜居城市,而凭借着其居住环境,教育水平,医疗与社会等福利条件,吸引了大批移民与投资者,因此也产生了很多我们称之为国际婚姻的情况。 举个例子: 老公在中国经商,而老婆带着孩子在澳洲上学,因两夫妻聚少离多,形成了最常见的异地恋例子。随着两国生活节奏的差异,两人沟通也逐渐变少了,恋人感情淡去,最后步入离婚。 所以我们今天分享的是 “当在面临离婚时,如何决定在中国还是澳洲进行离婚,分割财产和小孩抚养权的问题”。 // 在哪离婚呢? ///  疑问 首先,在做选择之前,应先咨询澳洲持牌律师以及中国持牌律师,然后分别向两国的律师提问以下问题: 01 办理离婚的周期  (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 澳洲 中国 澳洲需要证明分居12个月后才可以申请离婚 中国只有30天的冷静期 结论:如果着急离婚的您,首选是中国 02 财产分割的方式 澳洲 中国 澳洲是“无过错” 婚姻系统,所以另一方虽有过错,但这个不会是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的考量。 在中国,如果婚姻一方有过错,如:家暴,同居和重婚,那么另一方是可以拿到赔偿的。 提醒: 中国是不会把婚前财产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在澳洲,婚前财产是有可能被算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以这里要考虑清楚; 03 两国冻结财产的难易程度 04 两国关于孩子抚养权的法规 05 诉讼费用的区别 06 这两个国家对于外国的法庭命令,执行的难度是如何的。 在澳洲离婚的前提条件: A 项条件:其中一方 出生于澳洲/通过领取入籍证的澳洲公民; 或 过去的12个月(至少)合法居住于澳洲,并且有意继续在澳洲居住的人士; 和 B 项条件 –  两人已分居12个月01天 想要在澳洲申请离婚,您必须符合A项条件的其中一项 和 B 项条件。如上述条件已满足,您可以选择单方面或共同申请。费用和程序来说,共同申请肯定是首选。除此之外您还需要考虑以下: 结婚少于2年 :需要提供辅导证明 (Counselling Certificate) 同屋檐下分居 :需要提供法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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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点 2016年10月,昆州黄金海岸梦幻乐园一项水上活动发生事故,船体意外侧翻致四人死亡。为了杜绝类似的悲剧发生,在2017年10月23日,昆州政府立法把工业过失杀人罪Workplace Manslaughter 增设为一项新的刑事罪名。引以为鉴,维州也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法规,最高可以判处被告人25年的监禁,也就是说企业负责人/董事将无法把自己的责任隐藏在复杂的公司结构背后。 案例 昆州第一个工业杀人判决 昆州首例工业杀人罪在布里斯班地方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宣判,该案子是源于2019年一名工人在汽车回收场意外死亡的事故。这位58岁的工人巴里·威利斯(Barry Willis)被另一名工人操作的反向叉车撞上导致死亡。该公司Brisbane Auto Recycling Pty Ltd及其两名董事均被刑事检控,该公司被罚款300万澳元,而该公司两名董事均被判处10个月监禁。 R v Brisbane Auto Recycling Pty Ltd & Ors  [2020] QDC 113) 维州工作场所过失杀人罪  Workplce Manslaughter (VIC) 旨在 防止工作场所的死亡,加强对雇主遵守职业健康和安全义务的威慑,并发出强烈信息,即不能容忍在工作场所置人的生命于危险之中,但是这些变化不会给责任人产生额外的责任。 也就是说,作为雇主或责任人,如果你已经履行了你的工作场所健康安全职责,或者你正在做正确的事情,你将不需要做任何改变。如果你不遵守相关的职责,那么无视工作风险而产生的后果会更加严重。 小知识 只有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后的死亡才适用于这一新法规。 如果是2020年7月1日之前的案件,可以被起诉吗? WorkSafe执法小组主任Gordon Cooper是这样回复是: “他们可以被起诉,但是他们不能因工作场所过失杀人罪被起诉。如果死亡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WorkSafe执法小组肯定会进行调查。WorkSafe执法小组将与WorkSafe的其它团队和维州警方合作,并最终可能与公诉办公室一起开始诉讼程序。” 工作场所过失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 被控人士是自然人,法人团体,非雇员或自愿人士 如果被控人是自然人,其违反所应付的义务的行为必须是有意识和自愿的(Consciously and voluntarily). 2. 根据OHS法案,负责人必须对受害人附有特定的义务  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和维持安全、无健康风险的工作环境 雇主需监督雇员健康和工作条件的责任 雇主有责任确保除雇员以外的人士(包括访客、公众人士及其他工人)不会因业务运作而受到威胁 个体经营者有责任确保他们的工作不会对职业健康安全构成威胁 对工作场所进行管理或控制的人员有责任确保工作场所及其进出方式的安全 设计师的职责是确保工厂、用作工作场所的建筑物和结构的安全设计 制造商和供应商确保工厂或物品可以安全生产和安全使用的责任 任何人有责任不鲁莽地从事可能使另一人在工作地点有严重受伤危险的行为。 上述每项责任均要求有关的责任人 “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 履行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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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维州在昨天午夜重新回到第三阶段的封城状态。换句话说所有的酒吧、剧院、健身房、游泳池,运动馆等娱乐场所都禁止开门,而咖啡馆和餐厅也回到只能外卖的经营模式。对本来上一季度生意营业额被受打击的公司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这逆境之下,相信大家都希望能够稳住公司生意、并且只求能够平安的渡过这段时期,所以今天我们来与大家一起探讨在经商过程中关于董事个人风险的话题。 公司的债务和义务全由公司承担,而不需董事负责? 表面上是正确的 经商分为多种形式。相比独立经营商Sole Trader 或 传统合伙人 Partnership,反而成立 公司 Company 一直都被大家视为可以最好得保护个人资产的一种经商形式。话虽如此,如果您同意担任董事的话,可能您就必须重新综合考虑个人风险和资产保护的问题。 简单而言,由于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就像是一把保护伞,保护着被委任的董事与出资的股东个人不被公司债务牵连。虽然公司可以保护董事个人资产,但是有很多不可避免的时候,董事除了签署了个人担保(董事担保)外,还会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个人资产被牵连。 以下是除了董事签署担保协议外的一些责任: 1. 员工工资预扣税 Pay As You Go (PAYG) 和 养老金保证金 Superannuation Guarantee  Charge (SGC)  作为公司董事,您是需要为公司每位员工的工资预扣税和养老金保证金做一个监督。您需要监督公司是否有按时地向税局缴纳员工工资预扣税和养老金保证金。因为一旦税局发现有税务欠款的情况下,税局一般将会要求董事个人承担这些债务。 注意:如果刚刚被任命为公司董事的您,发现了公司有漏缴上述税款,您将有30天的时间来补缴。只要在新上任30天内补缴,董事将不需要个人承担这些责任。 2. 破产交易 (Insolvent Trading) 根据法规section 588G of the Corporations Act 2001,董事是有义务阻止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如果董事在明知道企业已经无力偿付债务的时候,仍允许进行导致投资人或其它相关方损失的交易,在法律上将会被认为欺诈行为。若董事没有在适当的时候意识到公司无力偿债,董事则可能要个人承担民事诉讼和赔偿的责任;倘若公司涉及不诚实的违规行为,董事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小知识 如果身为董事的您,发现公司现在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了,应及时寻求律师和会计帮助。因为破产的徵兆通常都会在公司真正破产之前就已经出现,寻求建议的时间越早,则有更多的时间进行合理的计划和反应。 3. 非法凤凰活动 (Illegal Phoenix Activity) 非法凤凰活动,顾名思意,就是浴火重生的意思,再白话一点的说,也就是董事另注册新公司以接管破产公司的业务或开展非常相似的业务。由于新公司是一个单独的法人实体,因此原公司的债务将由原公司负责,而原始公司的债权人在收不到全额付款下,原公司将会被外部接管公司来管理(externally administered),甚至清盘。 看到这里的小伙伴是不是觉得很疑惑,这样是合法的吗? 其实凤凰活动是一个较为复杂且不断被发展与改革的法律领域,所以在您考虑任何替代凤凰活动的安排之前,我所强烈建议您询找法律和会计咨询。 4. 违反董事职责 (Director’s Duties) 董事对公司负有许多重大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和适当目的真诚地行事; 谨慎行事; 不得将职位或信息用于个人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和 普通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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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 据SBS新闻近日报道,由于新冠确诊人数遭遇一波强势反弹,维州州长丹尼尔安德鲁在上周日宣布,将对返回澳洲的旅客在隔离期间进行强制的COVID-19病毒检测。且对被隔离者强制检测的次数为两次,分别在14天隔离期中的第3天和第11天进行。如果旅客拒绝配合相关的检测工作,将会被要求在原本14天强制隔离期限的基础上再增加10天以把新冠病毒的风险降到最低。原因是目前仍有约三分之一的相关人群拒绝进行检测。报道称维州有超过1万人拒绝接受病毒测试。维州卫生部长米卡科斯称,当局正在调查人们拒绝接受测试的原因,包括一些阴谋的指证。 估计大家都很惊讶吧,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拒绝检测呢? 其实类似的问题在澳洲自创的新冠信息共享软件 COVIDSafe刚刚出台的时候就引起过一阵热议。大家发现即使在这个非常时刻,很多人还是会把 个人隐私置于 社会健康安全 之上。 据悉拒绝检测的人可能是出于个人理念或是宗教信仰的原因,然而从法律角度而言,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从 三个主要 的方向进行讨论: 宪法中关于人权部分的内容是否赋予强制合法性; 侵权法中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  其他法律 宪法 虽然澳大利亚的宪法中没有明确写出公民享有行动的自由。不过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第12条 (以下简称公约),公民享有行动和选择居住场所的自由Liberty of movement and freedom to choose residence。 虽然该条例没有明确定义所谓的 “行动” 具体涵盖了哪些行为,但广义而言,这一项权利可以理解成包括所有一般意义上的人类行为,例如日常的衣食住行。同时,这也应该囊括“拒绝进行不符合公民个人意愿”的行为。 那么是否意味着公民进行任何行为都不应该受到限制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公约第12条第3款提到,在满足公约中认可的其它权益相一致的条件下,公民的行动自由不应受到任何的限制,除以下特例外 (a)   法律给予相关的权限 (例如拘捕和监禁) ; (b)   对于保护国家安全是有必要的; (c)   对于保护公共秩序是有必要的; (d)   对于保护公共健康、道德准则或他们的权利和自由是有必要的。 就这个层面来看,政府目前提议的“强制检测”都与以上提到的 (b), (c) 及 (d) 条款情况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所以强制检测措施从宪法和国际公约的角度来看,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侵权法(Torts) 从侵权法的角度,非法侵犯 (Battery) 和企图伤害(Assault) 的概念可能可以用来抗议政府的强制检测措施。 非法侵犯 Batte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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