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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9, 2022
故事梗概 A是商业租赁的出租人,S公司是承租人,E女士是S公司的董事也是租赁文件中列为的担保人。   在他们的商业租约里有一条担保条款,特别提到作为承租人的担保人,需要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代替履行租约的相关义务。在租约文件的签字页面里也分别包括了针对承租人和担保人的单独签字条款。   E女士作为S公司的董事在承租人的签字条款上签了字,但是却没有在担保人的签字条款上签字,而担保人签字条款上也没有打印E女士的全名。这下好了,一份本该由担保人和承租人共同签名的文件,虽然有E女士签字,但是E女士只签署了S公司作为承租人的那部分,却没有作为担保人签字!   现在S公司很久不交租了,A想要让本身列为租约担保人的E女士履行承租人的义务,E女士却说自己没有作为担保人在租约文件上签字,所以她不需要履行作为租约担保人的义务。   这下A傻眼了,这房租还能要回来吗? 真实案例 那么今天就让富文律所的小编带大家具体来看看E女士究竟需不需要作为担保人履行承租人的义务呢~ 首先跟大家透露一下今天介绍的案例其实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原型来自Alonso v SRS Investments (WA) Pty Ltd [2012] WASC 168,在这个案件中,担保人E女士以自己没有签署担保文件为由主张其无需承担担保人的责任。 让我们来看看,为了规避作为担保人的责任,E女士给出了哪些理由呢? 1.   她没有主观意图作为担保人受租约的法律约束。   2.根据Statue of Frauds 1677 (Imp) 的第 4 条,由于她没有作为担保人签署租约文件,她就无需承担担保义务。因为在这一法条要求下,担保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签字,其他利益相关方才可以主张权利。 那么E女士的论点是否能够成功帮助她规避责任呢?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说吧! 关于主观意图 在意图这个问题上,法院考虑的是:担保人是否有客观或明显的意图受到租约的法律约束,她的主观想法和意图无关紧要。   法院认为,E女士作为S公司的担保人确实具有受他们之间合同约束的客观意图,并指出就算没有签名,也并不会排除担保人具有进入租约客观的明显的意图。     关于Statute of Frauds 1677(Imp) 我们看到,E女士试图援引Statute of Frauds的第4条来辩称她只是作为承租人签字,没有作为担保人签字,所以租约的担保条款由于担保人没有签字无法执行的问题。 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理由是担保人签署租约的身份与第4条下的可执行性问题无关,也就是说只要E女士在租约文件中签字(无论是否签在担保人签字条款中),担保人在租约中的签署都会使她承担个人责任。 案件结果 最终,担保人E女士被法院判决她需要根据担保条款承担责任,需要向出租人A支付根据租约逾期未支付的租金及相应的利息。 尽管这个案例最终认定担保人需要根据租约中的担保条款承担责任,但该案强调了另一方需要确保所有文件均正确无误的重要性。   另外,在担保文件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情况下,该案例旨在告诫我们,在面对类似担保人签字的问题上,担保人不能以签署违规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一些延伸思考  1.虽然本案涉及对商业租赁协议的担保,但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贷款下的义务担保。确保贷款和安全文件的正确执行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人在执行阶段遇到问题的风险。   2.明确签署行为是一种正式行为,将表达签署人有意受文件内容法律约束的陈述(也就是说千万不要在签了字之后说,我主观上并不想签这种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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