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与公司法

位于墨尔本市中心CBD和墨尔本华人区Glen Waverley的富文律师行的公司与商业法专业律师团队拥有专业的澳洲法律教育背景和多年的企业法实践经验。在富文律师行,我们坚信“案值有高低,案件无大小”,不论您是需要企业法律建议,或是起草商业文件,富文律师团队都能做到认真严格对待,尽职尽责为每一位客户竭诚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无论商业规模大小,专业的商业法律建议是帮助您的企业顺利走向成功的第一步。作为商业业主,也许您正在为ASIC(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的众多监管细则头疼。不必担心,富文律师行的商业法专业律师团队将为您深度解读法律条款、认真把握法律时效、适时采取预防措施,为您商业的成功保驾护航!

商业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字斟句酌,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意外和风险。富文律师行的商业法专家团队在商业文件起草方面拥有大量的实践操作和宝贵的经验总结,在充分了解客户需求的基础上,最大化地做到文字规范及规避风险!

无论您是需要成立公司股权转让、商业审计或是生意买卖,任何与商业法相关的事务,富文律师行的商业法专业律师团队应对都能做到自如应对、游刃有余,为每一位客户提供高效、满意的服务!富文律师行专为在墨尔本市中心CBD的您提供公司和商业法律服务!

我们的公司与商业法服务包括:

商业类

  • 商业租赁
  • 生意买卖
  • 生意入股
  • 合同起草
  • 租赁纠纷
  • 资产重组
  • 贸易合约
  • 资产保护
  • 保密协议
  • 免责协议

公司类

  • 股份转让
  • 公司注册
  • 信托注册
  • 雇佣合同
  • 股东纠纷
  • 合规检查
  • 公司清算
  • 公司并购
  • 公司上市
  • 董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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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澳洲合伙做生意前,为什么一定要写股东协议?
    七月 8, 2026
    澳洲合伙做生意前,为什么一定要写股东协议?

    在澳洲合伙做生意,很多人一开始最担心的是生意能不能赚钱。但在实际经营中,真正让公司陷入危机的,往往不是生意不赚钱,而是生意做到一半,股东之间闹掰了。 如果前期没有清楚的股东协议,后期可能出现股权说不清、账目不透明、股东不干活却分红、公司决策被卡住,甚至公司资产被转移等问题。严重时,钱没拿到,公司也可能被拖垮。 一、口头承诺的股权,往往最容易出问题 很多合伙纠纷的起点,都是一句口头承诺。 例如,一方说:“这个生意我们一人一半,你占50%。”但真正去查看公司文件、ASIC资料或公司股东名册时,却发现自己的名字根本没有出现在股东记录里。 在澳洲,公司股东身份不能只靠口头说法。谁持有多少股份,应当在公司文件、股东名册以及相关记录中清楚体现。如果股份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至少也应当有清晰的书面安排,例如代持协议、股权确认文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实际权益的文件。 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可能直接否认你的股东身份。到那时,你不仅很难参与公司决策,也可能很难主张分红、查账或要求退出。 合伙前最基本的一步,就是把股权比例、出资方式、持股安排、是否代持、股份是否已经实际转让等问题写清楚,而不是只靠朋友之间的一句承诺。 二、公司资产和账目不透明,是股东纠纷的高发点 合伙做生意时,很多人前期只关注谁出钱、谁负责运营,却忽略了公司资产和财务管理。 公司到底有哪些资产?货物、设备、客户资源、银行账户、合同、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分别由谁管理?谁有权对外签合同?谁可以动用公司资金?这些问题如果没有提前安排清楚,后期很容易出事。 常见情况包括: 一方私自转移公司资产; 一方用公司资源接私单; 公司货物被低价卖给关联方; 公司收入没有进入公司账户; 账目长期不公开,其他股东无法掌握真实经营情况。 在股东关系好的时候,这些问题可能看不出来。但一旦公司赚钱、股东分配不均,或者其中一方准备退出,这些账目和资产问题就会成为纠纷核心。 因此,合伙前应当约定清楚公司财务制度,包括:银行账户管理、付款审批权限、财务报表提供频率、股东查账权、重大支出审批机制等。公司不是谁在日常经营,谁就可以随意支配公司资产。 三、“僵尸股东”会让公司陷入长期内耗 股东纠纷中,还有一种非常常见的情况,就是所谓的“僵尸股东”。 刚开始合作时,大家说好一起出钱、一起出力。但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有的股东不再参与经营,会议不出席,事情不处理,却仍然要求拿工资、分红,甚至在关键决策上故意阻挠。 更麻烦的是,如果没有提前写清楚退出机制,想让这类股东离开公司并不容易。对方可能既不工作,也不退出,还利用自己的股东身份卡住公司决策,逼迫其他股东低价收购他的股份。 所以,股东协议里一定要提前安排好几个关键问题: 股东是否必须参与日常经营; 股东不工作是否还能领取工资; 工资和分红如何区分; 股东退出时,股份如何估值; 退出款项如何支付; 是否可以分期付款; 哪些情况下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回购股份; 重大决策需要多少比例同意; 如何避免少数股东恶意阻挠公司经营。 很多人只在公司出问题后才开始谈退出,但这时往往已经太晚。退出机制最好在关系还好的时候就写清楚。 四、董事身份和公司控制权不能随便安排 还有一些人会误以为,外国人不能担任澳洲公司的董事。事实上,外国人并不是不能当董事。但对于澳洲 proprietary company 来说,公司通常需要至少一名通常居住在澳洲的董事。 现实中,更需要注意的不是“外国人能不能当董事”,而是谁掌握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董事有权代表公司作出很多重要决定,包括签署合同、处理银行事务、申请贷款、管理公司运营等。如果董事安排不清楚,或者某一方掌握过大的签字权和控制权,就可能出现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签约、借款、转移资产或改变公司经营方向的情况。 合伙时,股东比例和董事控制权要一起看。一个人可能股份不多,但如果掌握公司账户、印章、合同签署权和日常经营权,实际影响力可能远远超过其他股东。 因此,股东协议和公司内部文件中,应当清楚规定董事任免、签字权限、贷款审批、重大合同审批、银行账户操作权限等事项。 五、分红制度不清楚,也会引发长期矛盾 很多股东以为,公司赚钱后自然就可以分钱。但在公司经营中,利润、现金流和可分配资金并不是一回事。 公司账面上有利润,并不代表马上可以分红。公司可能还需要支付员工工资、租金、供应商款项、税费、贷款或未来经营成本。如果没有清楚的分红制度,股东之间很容易产生矛盾。 有的股东希望尽快分红,有的股东希望把利润留在公司继续扩张;有的股东参与经营拿工资,有的股东只作为投资人等待分红。如果这些安排没有提前写清楚,后期很容易互相质疑。 股东协议中应当明确: 什么情况下可以分红; 分红是否需要董事或股东批准; 公司需要保留多少运营资金; 参与经营的股东是否可以领取工资; 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工资和分红是否分开计算。 这样可以避免将来出现“有人白拿工资”“有人不干活还分红”或“公司赚钱却一直不分钱”的争议。 六、合伙前最重要的文件:股东协议

  • 在墨尔本买生意签了合同后,还能退出并拿回定金吗?
    七月 6, 2026
    在墨尔本买生意签了合同后,还能退出并拿回定金吗?

    在墨尔本买生意时,很多买家都会遇到类似情况:中介表示已经有其他买家出价,催促尽快签合同、付定金。买家一着急签了生意买卖合同,事后才发现财务数据、租约、营业额、牌照或交割条件存在问题。 那么,在维州买生意签了合同后,买家还能不能退出合同?已经支付的定金还能不能拿回来? 答案并不是简单的“能”或“不能”,而是要看合同版本、合同条款、冷静期安排,以及卖家是否依法提供了应提供的披露文件。 一、先看签的是哪一种生意买卖合同 在维州,常见的生意买卖合同大致有两类。 第一类是律师常用的 LIV 版本,也就是 Law Institute of Victoria 相关的生意买卖合同模板。这类合同通常更偏向正式交易文件,是否可以退出,要重点看合同里有没有明确的冷静期、前提条件或终止条款。 第二类是中介较常使用的 Form 3 版本,也就是维州消费者事务局提供的生意买卖合同模板。这类合同在实践中较常见,部分版本中会包含 3 个工作日的冷静期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维州的生意买卖并不像住宅房产买卖一样,天然就一定有法定冷静期。也就是说,买家不能简单认为“签了合同后一定还有几天可以反悔”。买生意有没有冷静期,关键还是要回到合同本身,看合同里到底是怎么写的。 二、合同里有没有冷静期或退出条件 即使合同已经签了,也不代表买家完全没有退出空间。很多时候,真正决定买家能不能退出的,是合同中是否写入了明确的前提条件。 常见的前提条件包括: 贷款是否获批; 房东是否同意转让租约; 相关牌照是否能够转让或重新申请; 试店期营业额是否达到约定标准; 卖家是否按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文件; 其他双方事先谈好的特殊条件。 例如,买家购买餐饮、酒吧、便利店或其他门店类生意时,租约往往是核心问题。如果房东不同意把租约转给买家,或者要求买家承担买家无法接受的个人担保、租金调整或其他条件,那么交易可能无法顺利完成。 再比如,有些合同会约定试店期。如果试店期间发现实际营业额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买家可能可以依据合同条款提出退出。 因此,签合同前最重要的不是“赶紧抢下来”,而是先确认退出条件有没有写进合同。很多买家出问题,不是因为没有发现风险,而是因为发现风险时,合同里已经没有给自己留下退路。 三、Section 52 Statement 是否已经提供 在维州小生意买卖中,Section 52 Statement 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它通常用于披露生意的基本情况和财务表现,帮助买家判断这个生意是否值得购买。 一般来说,如果出售的是维州小生意,并且商誉、设备、装修等相关价格在 45 万澳元或以下,卖家通常需要提供 Section 52 Statement。 如果卖家没有在买家签合同或支付定金前提供 Section 52 Statement,或者提供的文件存在缺失、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买家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有权终止合同。 这类权利通常需要在签署合同后的 3 个月内行使,并且必须在交割前采取行动。买家一般也需要以书面方式通知卖家,明确表示要终止合同。 这也是很多买家容易忽略的一点:Section 52 Statement 不只是普通资料文件,它可能直接影响买家是否有机会退出合同、要回定金。 四、房东是否同意租约转让

  • 七月 4, 2026
    澳洲公司账上的 Loan to Director,为什么可能成为老板的个人风险?

    在澳洲经营公司时,很多企业主都遇到过类似情况:老板从公司账户中取出资金,但这笔钱并没有作为工资、分红或其他正式收入处理,而是暂时记在账上,列为 Loan to Director,也就是董事贷款。 在公司经营顺利时,这种做法看起来似乎只是一个会计处理问题。部分企业主甚至认为,这只是暂时的税务安排,日后可以通过工资、分红或其他方式慢慢调整。 但一旦公司经营恶化,甚至进入清算程序,账面上的 Loan to Director 就可能不再只是一个“内部账目问题”,而会变成清算人追讨的个人债务。 如果您目前公司账上存在较大金额的 Loan to Director,建议尽早联系我们,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个人风险进行评估。 什么是 Loan to Director? Loan to Director,通常指公司向董事或相关个人提供的借款。 简单来说,如果公司账户的钱被董事或老板个人使用,但这笔钱没有被正式记为工资、分红、报销或其他合法支付项目,那么在公司账面上,就可能被记录为公司借给董事的一笔钱。 这意味着,从账面关系来看,公司是债权人,董事个人是债务人。 在公司正常经营时,很多人并不会特别在意这笔账。因为企业主通常会认为,公司是自己的,钱也是自己公司的,之后再慢慢处理即可。 但从法律和清算角度来看,公司和个人是两个不同主体。公司账上记载的每一笔债权债务,都可能在关键时刻被重新审视。 为什么 Loan to Director 在公司清算时风险很高? 当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人的职责是调查公司财务状况,并尽可能为债权人追回公司资产。 如果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显示董事个人欠公司一笔 Loan to Director,清算人通常会关注这笔钱是否应当追回。 这时,问题的关键不再是企业主当初的主观想法,而是账面记录和相关文件如何显示。 如果账上写的是 Loan,清算人很可能会先按借款处理。也就是说,公司对董事个人存在一笔债权,董事个人需要向公司偿还这笔钱。 这类风险在公司倒闭、债权人追债、税务压力增加或清算人介入后,会被迅速放大。 “这不是贷款,只是工资或分红”这样解释有用吗?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主会解释说,这笔钱其实不是贷款,而是当时没有处理好的工资、分红、利润分配或税务安排。 但问题在于,解释本身并不一定足够。 如果要推翻账面记录,通常需要有相应的正式文件、公司记录、会计处理、纳税申报或董事决议作为支持。否则,仅凭口头解释,很难在清算程序中说服清算人或相关债权人。 换句话说,如果公司账面长期将这笔钱记录为 Loan to Director,而没有及时处理、冲销或重新归类,那么在公司出现问题后,董事个人就可能处于非常被动的位置。 如果您不确定现有账目是否存在类似风险,可以联系我们,由专业团队协助您初步梳理相关问题。 Loan to Director 不是简单的“税务优化” 部分企业主把 Loan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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