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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见解
Contractor 也可以拿super? 最近有位客户来咨询,说他们之前的一个contractor来向他们讨super,可他毕竟只是contractor呀,哪里有雇主给contractor付super的道理呢? 在我们详细了解过情况后,给客户详细解答这个疑问,富文小编今天也来和大家聊聊,在某些时候雇主还真需要给contractor付super哦! Super是什么? 首先我们来搞清楚super究竟是什么?super其实指的是澳洲的superannuation,是法律强制规定雇主为员工缴纳工资一定比例的金额到专门的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或自行管理养老金基金,为个人退休后或失去劳动能力时提供保障。简单一点来说就类比于国内的养老保险。   在前面的文章中,富文小编给各位解释了employee与contractor之间的区别。在今天这期内容中,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为什么以及在什么情况下雇主需要支付contractor退休公积金。了解之前,建议先点赞收藏! 当一家公司作为雇主和contractor合作的时候,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contractor 退休公积金呢?这需要看这位乙方个人,是否符合在Superannuation Guarantee (Administration) Act 1992, section 12(3)中“雇员”employee”的定义。   在这里,“雇员”的定义比起一般劳动法的“雇员”定义更为广泛。我们在前期推文中提到,在澳大利亚的劳动法中,如何去判断一个人是否为雇员还是乙方,一般有5个方面去判断。而在养老金保障管理法中,支付退休公积金这方面,对于雇员有不一样的定义。 在澳大利亚税局对这方面“雇员”定义的解释中,给出了三条必要条件。 01 第一,这位乙方是全部,或者几乎全部,通过他自己的劳动和技能获得甲方的报酬。 02 第二,在甲乙双方的合约中,规定乙方必须亲自执行他的合同义务的。也就是说,这位乙方不能拥有自己的雇员,他必须亲力亲为去完成任务。 03 第三,乙方获得甲方的报酬,不是基于达到某种成果。 结 语 在以上三个条件中,根据对ATO现在的解读,如果上面有所有条件都被满足,那么雇主就需要支付退休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contractor的工作是否满足这些条件,看的是实际工作情况,具体事实,我们也需要具体分析,而不只是看双方签订的协议。如果有自己无法分辨的情况,也欢迎来咨询我们!今天的法律小知识分享就到这里,别忘了点赞收藏!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Fumens Lawyers 富文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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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ctor和Employee 到底有什么区别? 我们三不五时都会碰到有客户过来咨询,想知道没有跟雇主签订任何协议,自己到底能不能开口问雇主要休假福利。今天富文小编就来分享一下,雇员和合同工(contractor)到底有什么差别,又该怎么区分呢?了解之前,建议先点赞收藏! 在入门的角度而言,我们可以从几个比较大的板块来区分员工(employee)和合同工(contractor)。 雇员(Employee):通常是一种长期的、稳定的雇佣关系,雇主直接向员工支付薪水,签订员工合同,员工享受雇主提供的各种福利和保险。 Contractor(合同工):通常是一种短期的、项目性的工作关系,与雇主签订服务合同,完成特定任务或提供特定服务,一般不享受雇主提供的福利和保险。 01 工作时间和地点 雇员(Employee)通常需要遵守雇主制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按时上下班,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合同工(Contractor)通常具有更高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安排自由选择工作时间和地点,但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02 工作内容和控制 雇员(Employee)通常需要遵守雇主的指示和控制,完成雇主指定的工作任务,一般不具备独立决策和自主管理的权力。 合同工(Contractor)通常拥有更高的自主权和独立性,可以自主决策和管理工作流程,但需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与雇主进行协调。 03 工资和税务 雇员(Employee)通常按照雇主制定的工资标准收取支付薪水,雇主代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税款。 合同工(Contractor)通常是按照合同约定向雇主收取费用,自行处理承担自己的税务和保险责任。 04 雇主责任 对于雇员(Employee),雇主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需要提供各种雇佣福利和保险,承担员工的健康和安全责任,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等等。 而对于合同工(Contractor),雇主则通常不承担这些责任和义务,Contractor需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 结语 需要注意的是,雇员(Employee)和合同工(Contractor)的界限并不总是非常明确,有时可能会存在一些模糊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某个人被认为是合同工(Contractor)或者是公司与其有签订的书面Contractor Agreement,但实际上他可能具备更多员工的特征,这种情况下,他可能会被认定为雇员(Employee)而不是合同工(Contractor)。 今天的富文小编分享就到这边,欢迎关注富文律师公众号,带你学习更多澳洲法律知识。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Fumens Lawyers 富文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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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人合伙做生意? 三种最常用的方式,哪种最适合你? 在澳洲,生意合伙的方式千千万万种,其中最常见的三种合伙方式为个人或者公司合资(Joint Venture),股东投资,以及生意借款。这三种合作方式有什么区别呢?这三种投资方式更适合哪种投资者呢? 个人/公司合资(Joint Venture) 合资这个词可能听起来比较陌生,其实简单来讲,就是不同的投资者为了谋求共同的利益,一起合作一个项目,也一起承担这个项目的风险。   合资可以通过个人的方式合资,也可以通过公司的方式投资。举几个大家肯定知道的例子吧。比如Google 和NASA,就以Joint Venture的形式开拓了Google Earth,而宝马和丰田,也正在以JV的形式合作研究氢燃料电池以及超轻质量材料。那从这些例子,大家其实不难看出JV的一大特点,那就是资源互换。NASA作为宇航局,拥有大量甚至是实时的地球表面图像信息,和谷歌的这场合作可谓是绝对的双赢。同样的,就算宝马和丰田在某种程度上是竞争关系,但是给他们带来的利益估计远超于合作的成本。JV的另一个特点呢则是项目的单一性。通常来说,一个JV就是一个合作项目。如果两家公司在多个项目上有合作,那这两家公司为了节省合作成本,很有可能就会考虑其他的合作方式,甚至是形成公司并购。如果要并购一家公司,那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拥有公司的股份。 股东投资 你想投资一家公司,或者是和合伙人一起成立一家公司,那首先可以考虑的合作方式就是购买这家公司的股份,以股东的身份,和合伙人共同经营这家公司。   如果你只想和朋友合伙做一个项目,做完就散伙,那合资会更合适。但如果你想做多个项目,或者利用公司的名义和更多的人合作,又或者是在未来有打算邀请更多的人来投资你的项目,那以股东的身份来进行合作,则是再好不过了。相比起合资,股东投资的方式更适用于想要同时进行多个项目,以公司的名义与多方进行合作的用户。这听起来是不是还挺简单的?听上去,只要两个人情投意合,一起创建一个公司,一起做生意就是了!其实,这股东投资,几乎是最为容易产生纠纷的,要是没有处理好,分分钟血亏!在下一期内容里,我们会给大家细讲作为股东投资的形式合作,一定要注意的事项。 生意借款 生意借款,顾名思义,就是把钱借走了给别人做生意。这种方式操作起来也比较简单:打张欠条,多少钱,什么时候还,利息多少,这些钱怎么用,要怎么分配,投资在哪个项目上,等等。听上去很简单,但是,生意借款的其中一个弊端在于,借钱的人往往不想让出钱的人干预他们。 他们只是想要拥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撑他们对生意的运营。所以在咱们刚刚说的这几种合作方式当中呢,以生意借款的形式来合作,对于出钱方来说是参与度和可控的能力可以说是最低的。那这种参与度这么低的合作方式,风险大不大呢?这就要看你能不能写好一张,帮助你在最大程度上规避风险的借条了!一张好的借条可谓是面面俱到,而差的借条分分钟让你眼睁睁地看着你的钱消失不见。我们强烈建议大家,在生意投资之前,找律师起草,或者审阅借款协议。 结语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看完之后你是否更明确自己更适合以哪一种方式和合伙人合作做生意呢?如果有任何相关问题,欢迎大家评论关注哦!我们下期再见!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Fumens Lawyers 富文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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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常经常碰到不少有关股东纠纷的案件,但是有些时候因为客户从来没有签过股东协议,导致客户有可能损失过百万而无法有效追讨。 到底为什么股东协议这么重要呢?   股东协议 顾名思义,就是一份用来制定股东之间权益的文件。比方说今天你和朋友A准备合资10万来创立一家公司,除了雄心勃勃的商量公司未来5年的大计以外,你有没有想过:   如果公司日后需要进一步的投资,股东之间的再投资比例应该如何? 如果有股东甚至是你自己到时候没办法投更多的钱该怎么办? 股东是否能够检阅公司的财务报告?   这些都是在公司刚成立的时候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却往往比前期投资还重要。           虽然说没有签署过股东协议不等同你的权利会流失掉,但会代表着这些权利并没有一个的定义,只能透过既定的法律法条来诠释以及通过法院来确实下来。我们最常见的就是客户成为股东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发现公司董事有擅自挪用资金的嫌疑,客户想要得到公司财报来核实,奈何因为没有股东协议,导致客户没有一个法律依据可以马上要求公司提供财报。 试想当初以为只是投个三五七万,专心赚钱,现在却要额外花钱让律师向法院申请检视公司财报,这个钱我们是认为非常冤枉,也应该而且可以提前避免。   在成为股东前我们建议你首先确认公司是否已经有股东协议,如果有的话股东协议当中包括了什么条款,这些条款是否理想,有没有哪一条你想要修改。如果没有股东协议的话那你重视的是什么,什么样的条款才能够保护你的权益。这些都是有经验的律师可以给到你想法和建议的。   记住要未雨绸缪,成为股东前一定要准备起来股东协议。   富文(Fumens)是一家墨尔本华人权威律师事务所,有着专业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经手过无数复杂的案例。如果您有任何关于生意合伙的问题,欢迎您联系我们。 如想要预约咨询,请致电 03 9590 6808 , 或者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 或者添加我们客服微信:fumenslawyers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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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遭遇家暴? 吵架时老公推了老婆一把,老婆气不过报了警,但是小两口那可是床头吵架床尾和,本以为没事了吧,但澳洲的警察可不这么认为,对老公提起了刑事诉讼。更有意思的是,老婆明确表明不告老公了,警察不听,还是把老公送上了法庭!如果不想因为夫妻的小矛盾而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请一定要看完今天的推文并收藏! 今天就来给大家讲讲在澳洲为什么警方容易会对家庭暴力提出刑事诉讼的两大原因,以及受害者对于是否起诉施暴者为何没有发言权? 首先,澳洲目前的政策是把家暴当作一个犯罪的前兆,家暴可能延伸成为谋杀,误杀,蓄意谋杀,谋杀未遂等罪名。仅仅在2021年的一月份就有近200人在维多利亚因为家暴受伤而需要叫救护车。根据维省死因鉴定法院的统计,2000年至2010年之间,53%的谋杀案件都是配偶或是家庭成员作案。也就是说每两个凶杀案其中一个就是家庭成员作案。这是相当惊人的一个比例,所以如果要减少凶杀案,就必须从家暴下手。 其次,由于家暴影响的不仅仅是两个配偶,如果有孩子还会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发育。在家暴中,有60%的AFM (affected family members) 是孩子,并且孩子平均年龄仅12岁。如果他们从小目睹或者遭受家暴,会让他们缺乏安全感,甚至长大后自己成为了家暴的施暴者。所以为了有避免凶杀案件的发生和对孩子们造成心理阴影,维省警察目前的政策就是严抓严罚家庭暴力。 那为什么,老婆都说不告老公了,而警方还是要告呢? 在澳洲刑事案件基本都是通过政府机构提起的公诉。当一个家暴的受害者给警方报案了,那警方就必须立案,立案之后他们就必须调查,调查出了充分的证据之后,理论上来说警方是有权利选择是否要起诉被告。实际上来说家暴的案件一旦有了充分的证据被告就会被起诉。警方不是代表受害者来起诉被告的,而是以君主的名义,就是国王查尔斯三世,代表澳洲群众起诉被告者。 家庭暴力在澳洲群众的眼里是无法容忍的,所以一旦触犯就必须受到惩罚。因为警方代表的不是受害者,所以受害者对于是否起诉没有太多发言权。这也意味着施暴者不会由于获得受害者的原谅而逃脱惩罚! 记住,学会在亲密关系中树立底线才会得到一段健康长久的关系。一旦底线受到了侵犯,我们有权力离开,拒绝用“爱”为暴力脱罪!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此为止,欢迎大家点赞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Fumens Lawyers 富文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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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mens Lawyers   老公把妻子推了一下,妻子报警。警察给老公下了一个干预令 IVO,老公居然被禁止回家见老婆,只能在酒店暂住。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因为家暴产生的IVO,会被限制到什么程度! 如果你正深陷家暴案件或者有家暴的隐患却还没有意识到后果,那一定要看完这个推文,不要因为一时之快,毁了美好一生,落得个妻离子散。  Part 1.   IVO是什么? IVO,也就是干预令,只要报警了然后跟警察说你被家暴了,警察八成会对您的配偶下一个IVO来保护你,以下7件事情将会被禁止: 1. 家暴; 2. 破坏财物; 3. 用任何方式联系受害者; 4. 靠近受害者本人5米; 5. 靠近受害者的住所,学校,办公地点200米; 6. 在网上发布跟受害者有关的信息;和 7. 让别人做你不能做的事项。 上面全部的条款都到位了,就是俗称Full No Contact IVO,因为被告不能Contact受害者也不能一起住。这就是到了有家不能回,连家人也无法见面的局面。到了这个地步你还需要自费住酒店,真的是百害无一利。 如果你被下了Full No Contact IVO, 你是可以通过与警察谈判或是出庭将它转换成一个Safe Contact IVO。Safe Contact IVO的意思就是将Full No Contact IVO的条件减少到: 1. 不能家暴; 2. 不能破坏财物;和 3. 让别人做你不能做的事项。 有人说如果夫妻双方和好了,IVO可以取消吗?答案是可以,但是绝大部分情况下来说非常困难。最后我再强调一下,施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是不被容许的。在控制不住脾气之前一定要三思,分分钟是妻离子散而且还可能留下案底,后果比你想象的更严重,后患无穷! 如果你遇到了我们上面所说的情况,想要将Full No Contact IVO转换成Safe Contact IVO,欢迎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下期来聊聊如果违背了IVO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先关注上我们,蹲一个后续。 好了这一期的分享就到这里,我是你们的富文小编。欢迎关注点赞,我们下期见。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Fum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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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推文我们说了澳洲常见的职场霸凌行为,还不知道的小伙伴们赶紧补一下。今天我们就说说,当你遇到职场霸凌后的三步教科书式处理方法,建议收藏起来反复观看,保护好自己的同时也能把这个事情处理得既合理又合法! 三步教科书式处理方法 遇到职场霸凌,处理的方法可以根据以下三步走 顺序不要乱了 01 有底气地发声 员工可以直截了当的告诉霸凌者该行为是不合理或不恰当的,并且不应再次发生。俗话说,人善被人欺,逃避并不是一个解决方法,在有点苗头的时候,就要有底气地发声,多半都不会再发生更严重的职场霸凌事件。如果你觉得自己可能遭受虐待或者有危险,马上打000报警。要是你已经有伤痕,富文小编建议可以到医院验伤以及到警察局做个备案。 02 书面记录下来正式报告 如果霸凌行为继续发生或变得更糟,可以将所发生的事情书面记录下来进行正式报告。如果您担心公司不重视,请找律师给您起草律师信再以律师名义发给公司。员工可以向可信任的公司主管或经理,或者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报告。如果本公司有健康及安全代表(HSR)的话,也可以向健康及安全代表进行报告。有些公司可能已经有了应对霸凌的政策和程序,向公司的以上代表进行报告的话,可能可以更高效地解决矛盾。 03 向公平工作委员会投诉 如果以上的措施都无济于事,或者直接向公司汇报并不安全的话,员工也可以向公平工作委员会(Fair Work Commission)进行投诉。投诉的入口我打在屏幕上了:https://www.fwc.gov.au/form/apply-stop-workplace-bullying-form-f72在收到投诉申请后,委员会会有工作人员联系受霸凌的员工,并将投诉内容发送给投诉中所提到的霸凌者,该员工的雇主以及相关的律师。 富文小编建议大家在处理职场霸凌事件的时候都要持续保持冷静,并用真诚,尊重和开放的态度去聆听以及跟各方面周旋 ,解决问题并让自己重拾自信地回到工作岗位才是最理想的结果。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有任何疑问欢迎评论区留言。记得关注我们的公众号,下次见。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Fumens Lawyers 富文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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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霸凌 在澳洲的华人朋友或多或少都听到职场霸凌的故事。那在澳洲到底什么行为才能算得上是职场霸凌呢?那今天富文小编就通过实际案例来帮助大家快速识别职场霸凌,从而迅速采取措施保护自己。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才能在澳洲生活更顺利! 职场霸凌是指对一名雇员或一群雇员反复进行不合理的行为,这种行为会给他的健康和安全造成风险。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例子 M 先生一家面包店的雇员,他的主要工作包括烘烤、准备食品和运送订单。在两年时间里,他受到了雇主和同事们的各种虐待。这些虐待包括: 被老板用”猪”、”猪头”贬低性地称呼,这叫什么?叫侮辱性语言攻击;有人向他的办公桌投掷棍棒,甚至从背后用手推车撞M先生的腿,那这又叫什么?这叫蓄意攻击性行为! 一旦你遇到这样明显严重的霸凌行为,不要犹豫,马上联系你的律师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下一期我会讲到遇到职场霸凌应该怎么做,大家记得先关注我!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容易被忽略的霸凌行为。让我们再来第二个职场霸凌的例子。 02 S女士是一名有20年工作经验的中学教师。在S女士休假回来后,她被要求完成新员工才需要做的入职培训,还被要求跟着一名工作经验比她少的导师工作。S是唯一一个在休假归来后必须进行入职培训的员工,也是唯一一个被分配到导师的非新员工。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一定会觉得S女士被领导“穿小鞋”了。而实际上,S女士遭受到的经历,在澳洲也是一种职场霸凌,是可以对学校进行投诉要求领导停止这种“穿小鞋”的行为。从S女士的例子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除了攻击性或侮辱性行为外,将某人排除在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之外,或者提出明显不合理的工作要求,也属于职场霸凌。 通过这两个案例,相信大家现在对什么行为属于职场霸凌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在之后的推文中,我将给大家支招,我们遇到职场霸凌应该怎么办,记得关注后续更新! 我是你们的富文律师行小编,快跟着我一起了解更多澳洲生活有关的法律!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Fumens Lawyers 富文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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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A是商业租赁的出租人,S公司是承租人,E女士是S公司的董事也是租赁文件中列为的担保人。   在他们的商业租约里有一条担保条款,特别提到作为承租人的担保人,需要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代替履行租约的相关义务。在租约文件的签字页面里也分别包括了针对承租人和担保人的单独签字条款。   E女士作为S公司的董事在承租人的签字条款上签了字,但是却没有在担保人的签字条款上签字,而担保人签字条款上也没有打印E女士的全名。这下好了,一份本该由担保人和承租人共同签名的文件,虽然有E女士签字,但是E女士只签署了S公司作为承租人的那部分,却没有作为担保人签字!   现在S公司很久不交租了,A想要让本身列为租约担保人的E女士履行承租人的义务,E女士却说自己没有作为担保人在租约文件上签字,所以她不需要履行作为租约担保人的义务。   这下A傻眼了,这房租还能要回来吗? 真实案例 那么今天就让富文律所的小编带大家具体来看看E女士究竟需不需要作为担保人履行承租人的义务呢~ 首先跟大家透露一下今天介绍的案例其实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原型来自Alonso v SRS Investments (WA) Pty Ltd [2012] WASC 168,在这个案件中,担保人E女士以自己没有签署担保文件为由主张其无需承担担保人的责任。 让我们来看看,为了规避作为担保人的责任,E女士给出了哪些理由呢? 1.   她没有主观意图作为担保人受租约的法律约束。   2.根据Statue of Frauds 1677 (Imp) 的第 4 条,由于她没有作为担保人签署租约文件,她就无需承担担保义务。因为在这一法条要求下,担保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签字,其他利益相关方才可以主张权利。 那么E女士的论点是否能够成功帮助她规避责任呢?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说吧! 关于主观意图 在意图这个问题上,法院考虑的是:担保人是否有客观或明显的意图受到租约的法律约束,她的主观想法和意图无关紧要。   法院认为,E女士作为S公司的担保人确实具有受他们之间合同约束的客观意图,并指出就算没有签名,也并不会排除担保人具有进入租约客观的明显的意图。     关于Statute of Frauds 1677(Imp) 我们看到,E女士试图援引Statute of Frauds的第4条来辩称她只是作为承租人签字,没有作为担保人签字,所以租约的担保条款由于担保人没有签字无法执行的问题。 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理由是担保人签署租约的身份与第4条下的可执行性问题无关,也就是说只要E女士在租约文件中签字(无论是否签在担保人签字条款中),担保人在租约中的签署都会使她承担个人责任。 案件结果 最终,担保人E女士被法院判决她需要根据担保条款承担责任,需要向出租人A支付根据租约逾期未支付的租金及相应的利息。 尽管这个案例最终认定担保人需要根据租约中的担保条款承担责任,但该案强调了另一方需要确保所有文件均正确无误的重要性。   另外,在担保文件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情况下,该案例旨在告诫我们,在面对类似担保人签字的问题上,担保人不能以签署违规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一些延伸思考  1.虽然本案涉及对商业租赁协议的担保,但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贷款下的义务担保。确保贷款和安全文件的正确执行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人在执行阶段遇到问题的风险。   2.明确签署行为是一种正式行为,将表达签署人有意受文件内容法律约束的陈述(也就是说千万不要在签了字之后说,我主观上并不想签这种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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