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在Google上被留虚假差评怎么办?
在这网络发达的时代,精明的消费者一般会在消费前到Google或其他评论网查询商家的服务评分。如果商家能够获得客户的五星好评也意味着该商家的服务是有用心在经营的,因此网络好评也会直接给商家带来新的客源。
另一方面,在人人都匿名留言评论的时代下,往往商家会遭受到无理的网络恶评甚至有些是恶意中伤的行为,而导致商家网络评分下降,那么作为生意经营者的您,到底能够如何使用法律来为自己平反呢?
维州本土案例
一位依靠网络好评吸引客户的牙医, Matthew Kabbabe, 他在去年收到了一名匿名用户CBsm23 给出的负面差评后,尝试要求Google公司移除差评,但不幸遭到拒绝。后来Matthew决定向CBsm23追讨并起诉该人诽谤。同时Matthew也向法院提出了初步搜证 (Preliminary Discovery) 的申请,主要让Google提供CBsm23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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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v联邦法
在Matthew一案里面,由于掌握CBsm23个人信息的Google是一家美国注册的公司,所以Matthew需要向Google搜证取得他的身份资料。对于Matthew的初步搜证申请,首先要做的就是向法院申请要求跨国递送澳洲法庭文件(如果被告是澳洲本地公司或者个人,递送一事无需向法院申请)。
原告在向第三方海外公司递送法庭文件前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NO.1
国际法与联邦法院的程序
因为Google公司在美国注册,所以案件面临第一个难题是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是否适用以及如何应用。
如果掌管被告人信息的海外公司在美国注册成立,那过往的案例都一一支持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性和应用的方式。
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
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公约提供缔约国之间的法律文件送达传递方式。当中:
第五条
文书由目的地的国家中央机关按照其国内规定安排送达,中央机关可要求文书内容以发往国的官方文字写成。
第十条
除非送达目的地的国家表示异议,否则文书能够以邮寄途径直接安排送达司法文书。
过往澳洲案例一般使用海牙送达公约第五条,澳洲法律文件由文书发往国中央机关自行安排文书送达,而并非使用公约第十条。虽然两条条约都能在法律上有效的送达文件到海外缔约国, 但是如果经由送往国的中央机构安排送达,过程通常较为漫长以及耗时。而Matthew此案所使用的第十条则可以合法的绕过中央机关,自行以邮寄途径送达文书。
NO.2
联邦法院处理初步搜证的管辖权
如果案件或原告损失的发生地点为澳洲,那一般而言联邦法院都有权处理相关的初步搜证。
NO.3
联邦法院的法规要求
即便海牙送达公约适用,申请人也需要满足联邦法院法规内所提供能够就海外应诉人送达文件的起诉基础。如果是基于诽谤的案件,一般都能达到法规里面提供的项目:
◆或是侵权行为在澳洲发生;
◆或是由于侵权行为而在澳洲遭受到损失。
这一点来说因为Matthew一案里评论是关于匿名人士曾经到访过澳洲牙医诊所接受治疗,所以能够满足法规的要求。
NO.4
申请人是否有胜诉的机会
这边很多读者可能会有疑问:
这是否等于未审先判的问题?其实这个要求的目的旨在为潜在原告提供一个理据,用于获取被告人的信息来起诉。如果原告的案子并没有任何胜诉的机会,那允许他取得“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会反而构成滥用法院程序。
当然Matthew的案件已获得法庭最终判定,允许他向美国 Google送达澳洲法庭文件。而换句话说澳洲的法院受理了Matthew的初期搜证申请。一旦受理,Google如果不想交出 CBsm23的个人信息,那将有可能构成藐视法庭。
同时根据报道,Matthew也通过这个申请对澳洲电讯巨头 OPTUS发出了法庭传票,主要让OPTUS也提供CBsm23的个人信息,所以相信这个匿名用户的身份应该很快就会公诸于世。从此可见,澳洲的法律体系是逐步的倾向于帮助与维权网络受害人的方向发展中。
结言:
在最新的 2020 年澳洲南澳的 Cheng v Lok [2020] SASC 14 案件中,原告Gordon Cheng(上庭大律师)起诉了一位女性被告。此被告从未雇用Gordon但是在网络上针对Gordon发布了恶性的虚假信息,Gordon最终胜诉并获得了 75万澳元的赔偿。
一般市民甚至是律师都有可能对Matthew这个案子里面的法律运作不明所以,有的可能认为法院的受理会剥夺隐私权,有的可能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够阻止现在网络上的言论攻击。但是在这个网络通讯发达的世界,恶意的留言或中伤可能只需要花几分钟的时间就可以完成,可是构成的伤害和损失却有可能需要花费以年月为单位的时间来弥补。
如果您曾经或正在面对他人在网络上的恶意中伤,并且认为对方没有任何理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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