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February 2023
Background 近期我们收到越来越多的咨询,问我们,借了别的builder的牌照来施工,这个到底是不是合法的?今天来聊聊,无论你是builder,有人来找你借licence,还是owner,面对借牌照的‘二手’builder,我们该做些什么才可以最大化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builder可以合法借别人的牌照吗? 首先,我们要知道,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允许没有牌照的builder以有牌照builder的名义施工,或者以builder的身份签署涉及金额大于$10,000澳币的建筑项目合同。[1]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定, builder有可能面临高达500 的罚款。[2]所以,为了避免这笔罚款,那些没有牌照的builder通常会花钱向有牌照的builder借他们的牌照,并以他们名义施工。这样的话,没有牌照的builder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发现自己是“无牌照执业”。 当然了,不是所有借牌照builder都是没有牌照的。有些读者可能会知道,builder在开始建筑项目之前,需要为owner购买建筑保险,而一个builder在一年里可以投保多少金额的项目呢,就取决于这个builder购买的licence。如果购买的licence允许的保险金额较多,自己在一年之内没办法用完,那这时候builder就会考虑将这些多出来的可投保金额以将licence出借的方式,借给builder。反过来讲,   借牌照对builder有什么风险? 为了避免被发现非法租借牌照,builder通常会以以下两种方式来与其他builder进行“合作”:第一种方式是作为有牌照builder的representative;第二种方式是和另一家builder做joint venture,或者作为contractor来接活。但是无论是那种以“合作”方式,都具有较大的产生纠纷的风险。 打个比方,A 将他的牌照借给没有牌照的B干活,结果B把活赶到一半,因为资金链断了,直接跑路。这个时候,A如果不亲自将B的烂摊子处理干净的话,分分钟不仅要背负owner的宿友建筑损失,还要额外背上欺诈消费者的罪名[3]。因为他们将牌照借给别人,很大程度上相当于错误引导顾客,让顾客误认为B属于A管理。所以,在这里我们告诫持牌的builder,尽量不要将自己的牌照租借出去;如果是要和其他人合伙的话,一定要做好合伙人的管理和工作监督,以避免自己的合伙人利用自己的牌照肆意在外做着不合规的项目,因为到头来为这些项目吃官司的很有可能就是自己。 另外,维州建筑管理局在其网站特地写道:licence lending 是一种违背建筑行业业规的不专业的行为。租借licence的builder双方一旦被发现,都有可能被建筑管理局处分,甚至是取消持牌资格。   遇到借牌照的builder,owner会有什么风险,又该如何规避? 作为owner,在签署任何建筑相关的合同前,你都应该到维州建筑管理局的网站查核builder是否持有牌照,牌照是否允许他承接住宅还是商业项目,目前牌照是否有效等等。https://www.vba.vic.gov.au/tools/find-practitioner     一旦施工出了问题,应该找谁?如果双方builder互相踢皮球,谁也不解决问题,应该怎么办? 明明知道builder用了别人的licence,owner还可以继续雇佣该builder吗?   一旦施工出现问题,owner第一要做的就是查看自己和builder签署的那份建筑合同。和owner签署合同的那个builder就是需要负责的一方。无论签署合同的builder有没有真的去施工,他们都会需要承担书面上写明的责任。在Theodor v Noonan [2015] VCAT 1390中,一个没有牌照的builder想要以joint venture(合资)的形式,借了另一个builder的牌照。后来工程出了问题,法院判断,即使这个有牌照的合资builder没有参与施工,但是由于他出借了牌照,同时也任由没牌照的builder利用他们的公司名字签署合同,所以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owner在发现builder用了别人的licence后需要立即更换builder。但是我们会建议,为了安全起见,业主在签合同之前要认真比对施工的公司名字是否和合同上的名字一致,以避免之后的这些没必要的纠纷。   结语 虽然租借建筑牌照似乎看上去可以得到短期的利益,但是其风险不可被疏忽。律师建议所有builder小伙伴们,不要轻易租借建筑牌照,也建议owner如果发现自己的builder有租借牌照的现象,及时找律师咨询,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 S 16 Building Act 1993: http://classic.austlii.edu.au/au/legis/vic/consol_act/ba199391/s16.html [2] 500 penalty unit for natural person, 2500 penalty units...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