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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020
疫情下如何解决法律文件的线上签署和有效的召开董事/股东大会 2020年,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肆掠,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役席卷全球,大家也纷纷响应号召,避免出行和聚集。在这种状况下,法律文件的签署不可避免的受到一定的阻碍,尤其是需要进行面签的重要法律文件,如果彼此签署后相互邮寄,又恐引发道德风险,怕将来对簿公堂才发现根本不是真实签名。 这场毫无先例的情况,到底有没有什么办法既能较为方便的进行法律文件的签署,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签署的真实有效呢? 同时,企业股东、董事之间如何保持顺畅沟通、作出有效决策,对现阶段的企业经营尤其重要。 而就在近日联邦财政部长发布了 Corporations (Coronavirus Economic Response) Determination (No 1) 2020 (以下称 “裁定”)。此裁定的有效期是从2020年5月6日到2020年11月6日。 公司法律文件的签署 想必大家都知道,一家公司要签署法律文件是需要通过其董事和/或秘书来签署文件。 注意:如果公司有两位或以上的董事,则是需要其中的任何两位董事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文件。 那么当董事无法在同一个房间内同时当面签署文件,此裁定允许以下几种签署方式: 分开签署:一位董事笔墨签署在一份副本上,另一位董事或是秘书笔墨签署在另一份副本上,所有签署完毕后的原件加起来是一份完整签署的文件; 综合签署:一位董事笔墨签署在一份副本上,然后扫描给另一位董事或是秘书让他/她打印再笔墨签署; 电子签名:复制签名在文件上,或是使用电子签名软件,这类方式需要能够可靠地识别电子通信中的签署人员和表明该人员与这份文件的关联及用意。最好还能有董事会会议记录授权签署人员代表公司签署。 提醒:由于电子签名操作特别方便,有电脑及相关软件即可操作,所以公司有必要做好保护措施,以防被第三方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董事或秘书的名字签署文件。特别是签署的另一方是可以假定签署方是有权力签署文件的,公司更应该确保及审查公司是否有足够的内部管理控制,以及实时更新ASIC上的公司记录以确保记录上的董事是现在任职的董事。 具有法律效应的公司线上董事/股东会议 同样的,对于公司会议,此裁定也有相关的改动: 1. 会议可以使用远程技术进行,而无需所有有资格出席的人员亲自出席在同一个地方。此远程技术要给所有有资格出席的人员都有个参与的机会(包括发言权); 2. 会议上的投票必须使用能够实时投票的技术,而非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投票,裁定也鼓励所有有资格出席的人员在会议之前记录他们的投票; 3. 会议通知及相关信息可以使用一种或多种技术提供给有资格出席的人员,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供,或者是在网页上查询或下载; 4. 会议通知必须说明出席人员如何进行投票和提出问题,还需包括使用这些技术参加会议所要知道的其他信息。 此外,维州政府也通过了相关法规COVID-19 Omnibus (Emergency Measures) (Electronic Signing and Witnessing) Regulations 2020,此法规的有效期是从2020年5月12日生效到2020年10月24日。         契约 / 抵押文件 / 委托书 / 法律声明 / 遗嘱 此法规允许以电子签名的方式来签署 契约Deed 和抵押文件Mortgage,并通过视听链接(比如Zoom,Skype)的方式见证文件的签署(见证人必须在其签名后写上陈述,以表明该见证人是按照此法规通过视听链接的方式进行的见证)。该法规也取消了契约的任何一方有拒绝接受电子签字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其他条件都符合,契约的任何一方不能以他不希望电子签文件的理由来拒绝接受电子签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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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Builder 新政和建筑合约的法律解析和隐患 – 为了刺激民宅建筑市场,澳洲联邦政府于2020年6月4日颁布了Home Builder资助政策。由于此政策的具体实施是由澳洲各州政府来执行,而目前大家都还在等待各州政府颁布该政策的细则。以下是我所为大家准备的HomeBuilder资助政策的概要: 资助金额是$25,000 期限是从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签署的合约,建造新住宅或者对现有住宅进行翻新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岁的澳洲公民, 申请人的收入上限是个人为$125,000,夫妻为$200,000。 申请人签署的建筑合约的条件是: 兴建的土地加建筑价值不超过$750,000的新住宅以及其用途为自住房; 或将现有的自住房大幅翻新,翻新的合约的金额在$150,000至$750,000之间,而且现有的房产的价值不超过$1,500,000。 注意 · 施工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开始;· 建筑商的开发项目和投资房并不符合HomeBuilder的资格。 该联邦政府政策里不明确的地方: 问: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和新西兰公民是不是符合申请人资格? 答:这一点需要等待各州政府细则出台以后,才会有一个更明确的指向; 问:楼花合约(比如楼花公寓,楼花联排别墅等)是否符合HomeBuilder的条件? 答: 虽然在联邦政府的模拟案列和问答文件中都有提及,但是联邦政府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但是考虑到HomeBuilder其中的一个条件是 “施工必须在合约签订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开始”,很多新的楼花项目是不是能够符合这一要求,也存在疑问,因为楼花项目的开工日期往往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这个问题要等到各州政府公布细则才能获得更进一步的解答; 如果您打算在这段期间签署楼花公寓合约,并希望此合约能够符合HomeBuilder的资格,我们建议您向开发商提出增加额外条款。 如:增加特殊条款写明如果您或者此合约不符合HomeBuilder的条件或者3个月内无法开工,那么您做为买家可以书面通知开发商退出此合约,并拿回所有的定金。 建筑合约 说到HomeBuilder,我们就不得不说一下建筑合约的签署,和一些我们经常被问到的建筑合约问题: 1.建筑商进场施工 如果您购买的是土地加建筑,那么建筑商要等到您完成土地的交割(您成为土地的业主)以后,才能开始施工。当然在此之前建筑商也可以开始进行诸如出施工图或者申请批文等的工作。 2.支付方式 如果您购买过现房或者楼花房产,您会发现建筑合约的支付方式和这些房产购买合约完全不同: A) 简单而言,所有土地建筑配套(House and Land Package)以外的房产买家,在签署合约的时候需支付10% 的定金,而将会在交割的时候再支付剩余的90% 和其他诸如印花税,登记费等等的费用。 B) 而土地建筑配套(House and Land Package)里的建筑合约,一般都是以阶段性的支付方式。最普遍的建筑合约支付方式如下: 1. 签建筑合约时付5% (定金)  注意:如果建筑合约超过$20,000,买家只需要支付5%的定金。如果建筑            商要求您支付超过5%的定金,您可以拒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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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在Google上被留虚假差评怎么办? 在这网络发达的时代,精明的消费者一般会在消费前到Google或其他评论网查询商家的服务评分。如果商家能够获得客户的五星好评也意味着该商家的服务是有用心在经营的,因此网络好评也会直接给商家带来新的客源。 另一方面,在人人都匿名留言评论的时代下,往往商家会遭受到无理的网络恶评甚至有些是恶意中伤的行为,而导致商家网络评分下降,那么作为生意经营者的您,到底能够如何使用法律来为自己平反呢?‍ 维州本土案例 一位依靠网络好评吸引客户的牙医, Matthew Kabbabe, 他在去年收到了一名匿名用户CBsm23 给出的负面差评后,尝试要求Google公司移除差评,但不幸遭到拒绝。后来Matthew决定向CBsm23追讨并起诉该人诽谤。同时Matthew也向法院提出了初步搜证 (Preliminary Discovery) 的申请,主要让Google提供CBsm23的个人信息。 – 国际法v联邦法 在Matthew一案里面,由于掌握CBsm23个人信息的Google是一家美国注册的公司,所以Matthew需要向Google搜证取得他的身份资料。对于Matthew的初步搜证申请,首先要做的就是向法院申请要求跨国递送澳洲法庭文件(如果被告是澳洲本地公司或者个人,递送一事无需向法院申请)。 原告在向第三方海外公司递送法庭文件前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确认第三方海外公司的注册国家从而决定海牙国际公约是否适用以及如何应用;2. 对于案件的初步搜证程序,澳洲法院是否有管辖权;3.诉讼是否能够满足联邦法院的法规要求;4.初步审核原告的申请是否有胜诉的机会。 NO.1 国际法与联邦法院的程序 因为Google公司在美国注册,所以案件面临第一个难题是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是否适用以及如何应用。 如果掌管被告人信息的海外公司在美国注册成立,那过往的案例都一一支持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性和应用的方式。 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 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公约提供缔约国之间的法律文件送达传递方式。当中: 第五条 文书由目的地的国家中央机关按照其国内规定安排送达,中央机关可要求文书内容以发往国的官方文字写成。 第十条 除非送达目的地的国家表示异议,否则文书能够以邮寄途径直接安排送达司法文书。 过往澳洲案例一般使用海牙送达公约第五条,澳洲法律文件由文书发往国中央机关自行安排文书送达,而并非使用公约第十条。虽然两条条约都能在法律上有效的送达文件到海外缔约国, 但是如果经由送往国的中央机构安排送达,过程通常较为漫长以及耗时。而Matthew此案所使用的第十条则可以合法的绕过中央机关,自行以邮寄途径送达文书。 NO.2 联邦法院处理初步搜证的管辖权 如果案件或原告损失的发生地点为澳洲,那一般而言联邦法院都有权处理相关的初步搜证。 NO.3 联邦法院的法规要求 即便海牙送达公约适用,申请人也需要满足联邦法院法规内所提供能够就海外应诉人送达文件的起诉基础。如果是基于诽谤的案件,一般都能达到法规里面提供的项目: ◆证实起诉基础源自于澳洲; ◆或是侵权行为在澳洲发生; ◆或是由于侵权行为而在澳洲遭受到损失。 这一点来说因为Matthew一案里评论是关于匿名人士曾经到访过澳洲牙医诊所接受治疗,所以能够满足法规的要求。 NO.4 申请人是否有胜诉的机会 这边很多读者可能会有疑问: 这是否等于未审先判的问题?其实这个要求的目的旨在为潜在原告提供一个理据,用于获取被告人的信息来起诉。如果原告的案子并没有任何胜诉的机会,那允许他取得“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会反而构成滥用法院程序。 当然Matthew的案件已获得法庭最终判定,允许他向美国 Google送达澳洲法庭文件。而换句话说澳洲的法院受理了Matthew的初期搜证申请。一旦受理,Google如果不想交出 CBsm23的个人信息,那将有可能构成藐视法庭。 同时根据报道,Matthew也通过这个申请对澳洲电讯巨头 OPTUS发出了法庭传票,主要让OPTUS也提供CBsm23的个人信息,所以相信这个匿名用户的身份应该很快就会公诸于世。从此可见,澳洲的法律体系是逐步的倾向于帮助与维权网络受害人的方向发展中。 结言: 在最新的 2020 年澳洲南澳的 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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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裔男子乔治·佛洛依的“跪杀”案件发生在澳洲 新闻   图采自:The Guardian 美国上周发生的警察 “跪杀” 非裔男子乔治·佛洛依德 案件导致美国多个城市进入骚乱状态。昨天官方以及民间独立验尸报告公布,两份报告对佛洛依德的死因有不同的意见: 前者 VS 后者 警察执法过程对颈部压迫等行为过程中并发的心脏骤停 死于警察跪压导致的机械性窒息 对于警察在执法过程使用过分武力或者发生违规的行为,一般市民除了在事后能够上街游行示威,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表达不满以外,我们又是否有任何权利可以行使呢?而如果对官方的验尸报告有所不满,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委托民间独立的验尸官确定死亡原因呢? 法律给予警察的权力 法律允许警察在认为有需要的情况下扣留,搜查,逮捕一般市民,甚至使用武力以及扣押财物等等。 在采用英国法制系统的澳洲,警察的执法过程定必然需要受到司法监管。而在维州,如果对警察抱有任何不满我们都可以向IBAC(全称: Independent Broad-Based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Victoria) 或者警察内部的 PSC (全称: Professional Standards Command) 作出投诉。 IBAC主要处理的都是比较严重的投诉,包括滥用警队资源,贿赂,侵犯人权,使用过分武力,失职等等。而PSC则能够处理相对轻微的警察失职 (例如并没有穿上规定的制服)。 虽然PSC已经有监管审视警队的能力,但是毕竟作为警队内部的一个部门,它能否不偏不倚的行使自身权力自然会成为一个疑问。故此IBAC作为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才会担任监督及调查维州警队的问题。IBAC在受理对警队投诉的时候能作出的决定包括正式调查,转介到其他机构,起诉,或者不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等等。 众人的质疑 哪怕IBAC名义上是独立的,它依然是政府机构,我怎么知道他们跟警察会不会官官相卫? 实际上在2014-2015年就有20位警察因为失职调查而被开除处分,而IBAC在2018年和2019年分别起诉了35位和16位维州警察,当中已经有4位得到了法院的制裁。 这个案件是由IBAC自行决定调查并且在2019年就两项非法攻 Unlawful assault起诉Dallas。受害人Daniel Hornsby当时因为家暴原因而被扣押在Moe的警察局里,而Dallas则是当晚的值班警察,负责看管Daniel。当时Dallas在进去看守Daniel的时候,由于Daniel发难, 攻击Dallas的大腿部分,Dallas声称因为自我防卫而殴打了Daniel的头部及上半身数次。虽然过程只有约50秒,但是整个过程被警察局的摄像头记录下来。就结论来说,Latrobe Valley的地方法院裁定Dallas 两项非法攻击罪名成立,需要Dallas守行为12个月。 如果警察侵犯人权,人民应该如何? 如果您曾经面对或目击过警察越权甚至是侵犯人权的行为,那您能够采取的行为可以有: 向PSC或IBAC作出投诉; 向维州平等机会委员作出投诉 (Victorian Equal Opportunity 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针对维州警队作出民事诉讼;或 要求警察作出赔偿 (Ex-Gratia Expenses)  可能大部分人都认为向警队要求赔偿都不大可能。但实际上按照维州警察的年度报告,它们在2018年及2019年的ex-gratia expense的开销分别达到十七万和十五万。在某些情况,其实受害人可能更希望得到警察的赔偿多于投放更多精力去投诉甚至控告相关的警察。 归根到底,警方作为政府部门能作出赔偿也是因为根据2013年维州警察法 (Victo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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