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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见解
前言 现如今,人工智能(AI)技术已经在许多行业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智能家居产业、物流行业、医疗行业等等。而在法律领域中,大部分律师行业的工作还是由律师本人亲历亲为。那么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工智能是否可能融入到律师行业中,从而代替律师的工作,受益于消费者呢?这周让我们和各行各业的领英,一起来探讨下人工智能取代律师的可行性。 一、人工智能对律师行业的影响 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于律师行业而言是带来挑战的,目前已经有一些开发者制造出法律人工智能并投入到市场使用中,其中比较有名的有IBM个人智能律师ROSS、机器人律师DoNotPay、中国的“法狗狗”计算机系统等等。在这些现有的人工智能法律系统中,有些能够为客户草拟简单的法律文书,有些可以为客户预测案件的判决结果、预估诉讼案件的证据采信率等等。不过,由于技术运用的局限性,这些现有的法律人工智能尚未达到可以完全取代律师工作的地步。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现有的人工智能虽无法完全取代律师,但是在某些层面上AI已经可以成为一位良好的‘律师助理’。AI可以在一些较为机械化的法律工作中更快速高效地帮助律师完成工作,例如法律检索或者文书草拟等等,这可以极大地提升律师的工作效率、提高工作准确率。 二、法律人工智能在未来的发展 随着科技发展的日益成熟,人工智能一定会被更加广泛地应用到各类法律服务中。法律是人工智能是否可以完全取代律师的工作,这个问题或许会取决于人工智能是否可以在真正意义上模拟人的思维能力。 房地产中介BARRY PLANT 的合伙人 ALAN ZHANG 向我们表示,“人工智能可能无法考虑到没有发生过的事件或者说没有被输入过的数据,他们只能建立在现有数据模型上进行推算,所以对于人工智能是否能够在法律建议上给出最佳方案持保留意见”。 如果只是通过对大量数据和案件的分析而缺乏对个体案件的充分发散性思考,AI或许只能给出一个笼统的“答案”,而无法对案件进行‘个性化定制’,给出足够清晰的法律建议。 律师行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的合伙人 MICHAEL SINN 也向我们表示,“未来类似于草拟合同的工作可能会由法律人工智能取代,但是有一些法律领域中律师的工作不是那么容易被取代,一些与语言或思考相关的法律问题,如果要取代,也可能需要很长时间”。 如果在未来人工智能可以真正意义上模拟人的思维能力,法律人工智能所产生的这套自动化系统可能会在一些法律领域中替代律师的工作,它可以在充分利用各项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取证、尽职调查、合同分析、合规审查等。甚至是律师收集整理材料的工作、案件的代理工作、出席庭审的工作等,也将可能由人工智能基于丰富的数据收集分析系统来完成。或许在不久的将来,法律人工智能可能会取代律师去独立做一些较为简单的或者是偏文书类的法律工作,或者说一些简单的法律咨询将完全由人工智能在线解答,这不仅可以降低客户的律师费成本也可以让客户随时随地可以获取法律服务。 三、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 如果客户选择由法律人工智能来代替律师的工作,人工智能本身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是值得思考的。律师行业往往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职业操守标准。如果法律人工智能取代了律师的工作,法律人工智能是否可以同样遵守律师的执业操守来为客户服务将会是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 例如,法律要求律师对于客户的信息具有保密义务,并要求律师不可以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代理客户。而法律人工智能在工作时往往需要对大量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这其中可能包括来自于不同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如果没有适当的监管,这些个人信息有可能会被盗取并泄露。再者,法律人工智能如果在法律服务中出现纰漏或是过错,过错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或是如何承担也将会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四、相比人工智能,律师的优势在哪? 虽然在未来,律师行业可能会受到法律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冲击,但是对比人和机器,律师在法律服务中也会有其独特的优势。一名好的律师不仅可以在法律纠纷中帮助到客户,还可以使得客户有更好的服务体验度,并得到情感上的慰藉,换句话说人类的情感是机器无法代替的。 会计事务所 RJ PLUS 的 合伙人 RAVEN LU 向我们表示: “法律文书包含的都是生硬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当某一个案件是需要律师给予客户一定的温度感,那么法律人工智能就可能不能取代律师了。” 房地产开发 NEWLAND INVESTMENT 的执行董事 PAICE ZHAO 也向我们表示: “AI可以成为律师的辅助工具和得力助手,但是AI不太可能完全取代人类律师。因为律师服务的对象是人,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仅是商品。” 人力资源公司MOUNTLEAP HR SOLUTIONS 的 合伙人STEVEN LIU 则向我们表示: “就目前的AI发展来看,所有机械化、固定化输出、法律规章制度解答的律师,也就是检索型律师,一定会被取代。因为AI技术的应用,可以让人更快、更准确、成本更低的得到答案。但我们更多时候对律师的依赖并非是单纯法律法规条例上的。案件的复杂性,以及人性的复杂性,造成了我们对律师更多的包含了情感、心理层面的需求。同时目前AI的发展还并不能很好的运用创造性思维,而这才是一个好律师的标准之一。AI是一种工具,就像我们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录一样,如何用好AI也许是更需要我们法律从业人员思考的问题。” 著名律师马贺安向我们表示: “有些简单的业务或者可以做成程序化的业务,比如房产过户,AI有可能可以取代律师,但是多数的律师,AI是无法取代的。法律不只是背诵法条,法律更多的是一门思辨的哲学,是对抗的过程中的逻辑思辨,立法者可能不知道自己写的法律有这么多解法,这个是通过对抗才能体现的。情理也是很难被AI取代的,案件都是人的问题,所以做为律师,你需要懂人情世故,才能解决好人的问题。” 对于未来想深耕法律行业的律师,我们也可以得到一定的启发,什么样的律师不容易被人工智能取代呢?在我们做案子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案子的结果和客户体验感其实是具有同等重要性的,所以如果想要在法律这个行业能脱颖而出,保持一定的竞争力,那律师本身是需要持续增加个人的沟通能力和同理心,才不会轻易被冷冰冰的AI技术所取代。律师不能改变事实,不能保证案子的结果,却可以控制客户的体验感,这个是机器无法做到的。 结语 笔者认为,就目前的科技发展而言,谈人工智能完全取代律师的工作可能为时尚早。不过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法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AI可以更好的帮助律师来为客户服务,并极大地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和降低办案成本。毕竟法律服务不仅仅是文书工作,一个有‘温度感’的律师一定会为您提供更加优质贴心的法律服务。Fum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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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尔本-律师-事务所-fumens-房租-减免
澳洲维多利亚州关于商业租约租金减免的条例已于今天(2021年8月24日)终于出台,我们在本文将为大家大致介绍申请租金减免的要求。该政策的有效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1月15日。首先,商业租约需要在2021年7月28日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在7月28日后发生续租,租约变更或租期延长只要基本条款大致相同将同样被视为有效。    其次,租客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其中包括: 1. 租客不得是上市公司或从事农业,养殖业等业务;2. 租客的年营业额没有超过5千万澳元;3. 营业额必须下降至少30%,等等。对比营业额下降比例的时间段将由生意开始经营的具体时间决定。打个比方,一个生意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经营,租客可以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之间任选连续的3个月(例如3月4月和5月),并与2019年同月份进行对比。如果是2019年4月1日后开始经营的生意则会有其他的对比方式。请注意,租金减免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中租客需要写明:    1. 租客是符合条件的租客;2. 租客的营业额必须下降至少30%;以及3. 租客也可以列出一些希望房东考虑的,可以影响减免租金的其他因素。在递交申请的14天内,租客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申请。并且还需额外提供一份法定声明(statutory declaration)来证明所有提供的证据都是真实的。如果租客没有在14天内提供证据,申请将失效。租客有3次申请的机会。如果申请失效超过3次,将无法再次申请租金减免。在收到租客提供证据后的14天内,房东必须以书面形式给予租客相应的租金减免提议(offer),且必须: 1. 至少与租客营业额下降的比例成正比,例如下降30%则必须提供30%的减租,其中至少15%为免除,剩余部分为延期;2. 考虑租客提出的希望房东考虑的 “其他因素”。请注意,如果租客在2021年9月30日或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租金减免期将是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1月15日。但是,如果租客在2021年9月30日之后才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租金减免期将从租客提出申请之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因此,如果租客在10月1日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该租客将失去超过9周的相应租金减免。其次,如果任何租金需被延期支付,延期部分将需要在未来两年或租约剩余期限(以较多者为准)以等额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且开始支付的时间不得早于2022年1月15日。此外,房东必须向租客提供相应的租期延长。例如,如果3个月的租金被延期支付,则房东需要提出将租约期限延长3个月。请注意,租客没有义务接受该延期,双方可以就租约延长的时间进行商议。请注意,在房东给予租客符合最低要求的租金减免提议(offer)后,如果租客不满意房东给予的租金减免,租客必须在14天内将该异议递交给VSBC(小型商业委员会),否则在14天后将被自动视为同意。具体事宜请咨询律师。 如有其他疑问,请发邮件至富文律师行: [email protected]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Fumens Lawyers 富文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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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相信大家都或多或少的通过电视剧或其他影视作品了解过 “法医学”,法医证据一般都是影视作品中侦破案件的关键,但法医证据真的那么神奇那么重要吗?其实,一度被认为非常可靠的法医学领域,也可能使用着不可靠或未经验证的技术,而且不同的从业者之间,对于证据的鉴定也大为不同。 今天和大家介绍一个澳洲法医学界的名案: 张伯伦案(the Chamberlain case),该案件是澳洲最出名的刑事案件之一。其一波三折的发展使该事件在最后被翻拍成了电影(由梅姨(Meryl Streep)主演的电影《暗夜哭声》)。电影中的一句“the dingo ate my baby”也成了当时广为流传的一句话。   从终身监禁到无罪释放,一切都取决于法医的证据。 事件背景 1980年8月,张伯伦一家从昆士兰北部出发,去往北领地著名的乌鲁鲁岩(红石头)露营。在8月17日的夜晚,母亲Linda发现自己仅9周大的女儿从帐篷消失了。 张伯伦夫妇立刻报了警,母亲Linda告诉警方一只野狗叼走了我的孩子。警方与周围的游客和当地居民一起展开了搜寻。但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大家的心里都清楚,孩子基本没有了生还的可能性。 一周后,在距离营地不远处,找到了沾血的婴儿连体裤,被撕成碎片的尿布和袜子。值得一提的是,连体裤的领口有大量血迹,左侧袖子有大量破损。但并没有发现尸体和孩子的白色针织外衣。 一审判决 然而对于失去了孩子的张伯伦夫妇而言,他们的噩梦才刚刚开始。 尽管最初调查结果认定是野狗叼走了孩子。但在澳洲民众眼中,婴儿被野狗叼走是一件十分荒诞的事。无论是澳洲的媒体还是群众都对张伯伦夫妇充满了怀疑和指责。大多数人都认为孩子的死亡不是意外,而是夫妇二人的蓄意谋杀。 法医Dr Brown不满调查结果。带着证物找到了法医专家Professor Cameron。在庭审中Dr Brown的法医团队指出他们曾经做过一系列实验证明野狗吃肉时对外包物所造成的咬痕与婴儿连体裤上的不同,连体裤上痕迹更像是人为利器所致。并且在连体裤上并没有发现野狗的唾液残留。 其次,本次庭审中最重要的证据来自张伯伦夫妇去旅游时驾驶的黄色小汽车。检测结果显示,车内有多处血迹,前座、脚垫、座椅、相机包的拉链上以及在司机的脚刹处发现喷射状的血迹。依靠法医证据检方认为Linda在车内杀死她的女儿,然后与丈夫处理了尸体。 在1982年9月29日,陪审团判决Linda有罪,判处终身监禁。入狱后Linda多次上诉均被拒绝。 惊人反转 此案在1986年1月底又出现了惊人的反转。乌鲁鲁警方在搜查另一起事件时居然在一个野狗窝里发现了那件唯一丢失的白色婴儿针织外衣。针织外衣上发现了野狗的唾液以及数根犬类的毛发。 随着新证据浮出水面,1986年5月,由法官Trevor Morling所领导的皇家调查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开始调查取证。于1987年5月22日,由法官Trevor Morling发表了一份分析报告。最终结果显示当时的法医证据存在严重缺陷,经过检测车内并没有发现Linda女儿的血迹!甚至一些所谓的 “血迹” 只是一些奶昔或饮料的残留物而已。最终于1988年9月15日,北领地撤销了对夫妇二人的所有判决。并在1992年支付了Linda 130万的赔偿金。 法医证据 法医证据真的如我们所想的那么靠谱吗?在许多电视剧中法医证据都起到了一锤定音的效果,但现实其实大相径庭。 约翰·J·伦蒂尼(John J. Lentini)曾在《火灾调查的科学流程》(Scientific Protocols for Fire Investigation)中写道: 火灾调查领域其实并没有那么靠谱。约翰总共参加过2000多次火灾调查,其中有一次,他向身边的年轻调查员问:“旁边那块焚烧的痕迹说明了什么?”   正确的答案应该是“什么都说明不了”。但很多时候,调查人员会发现并不存在的规律,他们认为某些痕迹表示火曾经烧得“较快”或“较慢”,其实只要一张长椅或一张床烧到某个温度后,就说不清起火的原因了。许多所谓的‘科学’分析都充斥着主观的分析与观点。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JDI法医中心的艾提尔·德罗尔(Itiel Dror)和同事在2011年的《科学与司法》(Science and Justice)杂志上曾写道:“我们要求17名北美的DNA专家对一起已经判决的刑事案件做数据分析,结果他们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 一项美国的调查显示,在225起误判的案件中52%的案件存在不可靠的法医证据。许多无辜的人因为这些法医证据含冤入狱。维多利亚上诉法院院长(President of the Victo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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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员工打疫苗合法吗? 迪士尼、谷歌、Facebook 和 Netflix 等大公司都将疫苗接种作为员工返回美国办事处的一项要求。最近,SPC 加入了他们的行列,成为第一家需要员工强制接种疫苗的澳大利亚公司。SPC 是一家食品制造商,以 Ardmona、Goulburn Valley 等品牌而闻名。 该公司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其高级领导团队和董事会“认识到 COVID-19 Delta 变种对企业和更广泛的澳大利亚社区构成的重大威胁”。   “完全接种疫苗的职场将确保 SPC 能够继续提供基本服务,同时帮助澳大利亚恢复开放经济……” 本周我们将讨论像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员工接种 COVID-19 疫苗,这种强制的行为是防疫必须的吗?还是对法治的违背呢? No. 01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员工接种 COVID-19 疫苗? Mandatory Industries (强制类行业) 虽然澳大利亚政府的政策是接种疫苗是自愿的,但像那些来自高风险工作场所或行业的人,州政府可能会发布公共卫生命令,要求工人接种疫苗。 在维多利亚州,法律要求检疫人员、老年护理人员、卫生保健人员接受 COVID-19 疫苗接种。 Others 在 Glover v Ozcare [2021] FWC 231 一案中,一名64岁的老年护理中心护理人员辩称,她因过敏而无法接种疫苗。因此,她被告知因为她未接种流感疫苗所以不得返回工作岗位。公平工作委员会的结论是,解雇 Glover 女士并不是无理解雇,因为 Ozcare 有合法合理的依据要求所有需要接待客户的员工接种疫苗。在高风险环境的地方像老年护理中心的老人,他们特别容易感染流感,因此FWC 发现这是向员工发出的合理指示。 Fair Work Commission commented that: “…each circumstanc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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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州几度封城,  暂停营业的商家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前言 这周中,维多利亚州进入了受疫情影响的第六次封城之中,许多商家又被迫地暂停营业了。而在维州,很多商家在经营过程中都会购买一份营业中断保险 (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 ,或者也叫利润损失保险。这份保险通常保护的是指因环境风险的发生而造成投资者的营业暂时中断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其中就包括了火灾,水灾,房屋坍塌等意外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然而,在疫情的突发和不断冲击之下,被迫暂停营业或是遭受经营损失的商家,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就营业中断保险而进行索赔呢?这周我们就来解读一下近期因COVID-19而申请营业中断保险赔偿的相关案例。 #1 背景 在去年的一起相关案件(HDI Global Specialty SE v Wonkana No. 3 Pty Ltd [2020] NSWCA 296)中,保险方拒绝给由于COVID所造成营业中断的投保方进行赔偿。双方进行协调后仍无进展。投保方随后向澳大利亚金融投诉局(“AFCA”)进行对保险方的投诉。由于这个问题涉及的人群较多,此案件作为“首次测试案例”受审于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庭。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保险方是否可以依赖于合同中的特定条款规避对COVID-19引起营业中断的投保方的赔偿责任。此条款所述如下: “The cover…does not apply to any circumstances involving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in Humans’ or other diseases declared to be quarantinable diseases under the Australian Quarantine Act 1908 and subsequent amendments.”(翻译为“保险范围不包括致病性禽流感或被列入澳大利亚隔离法或后续修正案中的检疫传染病。”) 条款中提及的Austral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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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最近都美竹吴亦凡事件闹的沸沸扬扬,一位名叫都美竹的女孩爆料称,自己在歌迷聚会后遭遇明星吴亦凡的性侵。根据她的描述,吴亦凡一直对她灌酒,吴的经纪人更是利用吴亦凡在演艺圈的地位、人脉、资源等威胁她不得离席。等她醉酒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后续的爆料中更是指出有更多的年轻女性受害者和她有相同的经历,甚至包括了多名未成年少女。 7月19日,吴亦凡发布声明,对这些指控进行了否认。吴亦凡工作室也发表了声明,针对都美竹公布的聊天记录,己方从未注册过微信号,也未曾注册过以工作室为名的微博账号,都美竹发布在网络上的聊天记录均为造假,属于诽谤自家艺人的违法行为。 孰是孰非我们不在这里做任何评价,一切交给法院去判决。但是都美竹曝光的诸多细节还是挺引人深思的。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如果类似事件在澳洲发生会引发什么法律问题。   类似请看下面我们相关的微信小视频: 《在澳洲,在酒局上被人骚扰怎么办?》 《醉酒后伤人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 01  性侵 性侵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consent”即“同意”。“同意”必须是自愿的,任何在被胁迫、恐吓或威胁下取得的“同意”都不具有法律效应。其次,如果当事人因酒精或毒品的影响从而失去了决策能力或意识,那当事人将无法给予“同意”。一般来说,如果A在B没有或无法给予“同意”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了关系就会被判定为是性侵或强奸。 此外,在维州能给予有效“同意”的法定年龄为16岁或以上。一般情况下,16岁以下的孩子无法给予有效的“同意”,与16岁以下的孩子发生关系将直接被判定为是性侵或强奸。需要注意的是,16及17岁的孩子不能与任何照顾他们的人发生性行为,比方说老师、监护人、医生、运动教练等等。 02  关于聊天记录 从都美竹公布的聊天记录中我们能够推断另一方可能曾威胁和利诱她签署文件。类似案件如果发生在澳洲,即便都美竹最后签署了合约,该合约也有可能是无效的。 胁迫Duress 根据澳洲相关案例法,如果一方在签署合约时受到了另一方的胁迫,则该合约将可能可以作废。胁迫可以分为许多种,包括对一方施加非法压力诱导弱势方签订合同。例如,威胁对方如果不签合约就伤害对方的财产或亲人等。又例如,喝醉酒情况下签署的合约也有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应,具体请看我们微信小视频《酒桌上签署的合约有法律约束力吗?》。 不正当影响Undue Influence 其次,如果一方在签订合约时受到另一方的不正当影响,则该合约也可能可以够作废。该情况通常发生在合约双方权利或能力不平等的情况下。如果占主导地位的一方的行为不当的剥夺了另一方的自由意志,那么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与胁迫相似。例如,年迈的父母在孩子的影响下他们签订贷款的担保文件或资产转让协议等。 03  文字陷阱 7月17日,都美竹在微博向大家展示了吴亦凡工作室发给她的和解协议,可谓是暗藏玄机。 该协议的第八条多次使用了“再”,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再”这个字表示又一次,第二次或多次。如果都美竹签署该合约相当于承认了自己之前有要挟对方。 由此可以,在签署任何文件前大家一定要谨慎。如果有条件,在签署任何重要合约之前都应该先咨询律师,确保合约中没有任何侵犯您利益的条约。 04  诽谤 吴亦凡工作室发表声明称都美竹发布的信息不属实,并且严重影响了吴的声誉,已报案要起诉都美竹诽谤。诽谤在澳洲各个州略有不同,但基本上大同小异。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要素那相关言论就可能被认定为诽谤: 发表者发表了书面的或口头的言论; 发表的言论被传达到第三方; 该言论贬低了某人在一般大众眼里的名声或声望;且 该言论没有事实依据。 我们在这里必须告诫大家理性‘吃瓜’。在发布或转发任何文章,或作出任何评论前都应该确保内容有事实依据,避免“祸从口出”。更多相关内容请见我们微信小视频《说别人坏话算诽谤吗?》 05  聊天记录与隐私 大家‘吃瓜’的时候看了那么多聊天记录的截图,但大家有没有想过公开私人聊天记录是否合法呢?在澳洲,任何有机密性(confidential)的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录音等信息都是不能公布与众的,例如调解会,商业会谈等。其次,在没有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录音,录像,窃听以及公布录音等行为也都是违法的。 06  属地管辖原则 虽然吴亦凡是加拿大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是在中国境内的犯罪都将受到中国刑法的管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来说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就会有管辖权。 07  品牌商 随着事件的愈演愈烈,多家品牌商都已经宣布与吴亦凡解约。吴亦凡或将面临巨额的违约金赔付。鉴于近几年不乏艺人发生“事件”,商家与制作方在签订合约时也越发得谨慎。现在的合约中一般会包含相关艺德的条款,明确的指出如果艺人涉嫌犯罪,违反公序良俗或其他行为导致品牌形象被影响,艺人将被视为违约,且商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约。 结语 随着事件的发酵,已经渐渐的从娱乐八卦变成了法治新闻。在此我们呼吁大家理性‘吃瓜’,在事件尘埃落定之前不要妄下定论,“老婆孩子在天堂” 林生斌的事件还历历在目,孰是孰非还是交给法院去判决吧。 希望大家可以从此次事件中学到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借此契机让更多人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希望能让在异国他乡的广大华侨们学会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当然,如果您需要任何法律建议或援助,请致电我们,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来保护您的权益。 长按二维码联系我们客服 免责声明 此文章只是作为一般性信息的参考并不适用于阅读者的个案。阅读者不应在没有咨询任何澳洲持牌律师的建议之下, 依赖本文信息而做出任何的法律决定。富文律师行在此声明,参考此文章的阅读者并不构成委托人关系,所以富文律师行也不承担任何因依赖本文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富文团队 Wendy Wang 首席律师 Cas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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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 在澳洲如何保护自身的著作权? 随着网络和科技的高速发展,资源搜索和共享变得异常便利。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也大幅度增加。常有人说:“天下文章一大抄”。这句话听起来刺耳,但是用在各行各业都不无道理,例如自媒体、音乐、文学、服饰、建筑、汽车、科技产品等,时常会给人带来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 说到“似曾相识”,近日,我们在某律师行公众号上发现了一篇文稿与我们之前发布的微信文章极其相似。请见下方截图:   我们的文章都以普及澳洲法律知识为主。主要的目的也是希望能帮助广大华裔更多去了解澳洲的法律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如果因为抄袭,能让更多的人看到我们写的内容,我们也感到由衷的开心。法律毕竟严谨,别抄错就行。 今天我们就带大家从法律的角度去探索: 1 如何判断您的创作是否能受到澳洲相关法律的保护? 2 以及如何判定对方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您的权益? 01 判断一个创作是否受法律保护的四大基本要素 一般来说,只要一个创作满足以下四大要素那该创作就会受到《澳大利亚联邦著作权法》(Copyright Act 1968 (Cth))的保护,且无需递交任何正式申请。 # 第一点 任何作品必须实际存在(material form),即作者已通过某种方式把该创意或想法记录或呈现了出来。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并不保护创意或想法本身。例如,在您把您构思的文章写出来或记录下来之前,该构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第二点 也是相对比较难界定的一点,原创性(originality)。著作权只存在于原创作品中。与第一点类似,该法案并不关心思想或创意的原创性,即使创意类似只要该创意的阐述方式不同且作者在创作该作品时运用了自主且独立的判断、努力、技能和智慧,那该作品就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例如,在原作的基础上重新编曲或混音的歌曲。 请注意,虽然重新编曲或混音的歌曲有著作权但是如果在创作前没有获得原作作者的同意那该行为仍然会被认定为是侵权行为。 # 第三点 作品必须属于该法案中列举出来的作品类型。该法案涵盖的作品类型相当的宽泛,包括但不限于出版或未出版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建筑上的涂鸦,音频,视频,广播等。 # 第四点 该作品必须和澳大利亚有一定的相关性。例如该作品是在澳洲创作或出版的。 02 如何判断是否有侵权行为? 大面积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 一般情况下,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复制,发布,传播部分或全部作品会被认定为是侵权行为。盗版光碟等直接复制黏贴的行为会比较容易判定,但是如果抄袭者没有直接复制黏贴而是对内容做出了大量修改那两个作品之间是否是大面积相似将会比较难界定,例如文学,影视和音乐作品的鉴别一般会比较困难。 关联性(causal connection) 其次,在一般情况下,原告还需证明被告通过某种方式接触过或占有了原告的作品,特别是如果该作品尚未发布或公开。但如果一个作品被发布到互联网上或已经公开,例如微信文章,那法院通常会认定侵权作品与已发布作品之间有关联性。 03 补救措施 一般来说,如果发生了侵权行为您可以第一时间联系相关平台并让他们尽快把侵权内容下架或删除。此外,如果对方拒绝配合且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巨大损失,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 禁止对方继续使用该作品; 让对方发布相关声明; 让对方赔偿损失或支付通过非法使用该作品获取的利益等。 结语 网络的普及给我们带来了便利,但也同样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已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何保护自己的版权和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也渐渐的成为了大家日常生活与生意中不可避免的课题。如果您正面临着类似困扰,请联系我们,我们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尽我们最大的努力为您排忧解难。 长按二维码联系我们客服 免责声明 此文章只是作为一般性信息的参考并不适用于阅读者的个案。阅读者不应在没有咨询任何澳洲持牌律师的建议之下, 依赖本文信息而做出任何的法律决定。富文律师行在此声明,参考此文章的阅读者并不构成委托人关系,所以富文律师行也不承担任何因依赖本文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富文团队 Wendy Wang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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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千万澳元的遗产争夺案终于在南澳大利亚州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South Australia)落下帷幕。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01 案件背景 南澳华商刘洪涛(Hongtao Liu音译)先生一家于2012年移民澳洲,在2013年获得了澳大利亚的永久居留权(permanent residents)并在2016年获得了澳大利亚国籍。 刘先生于2018年去世,生前没有立下任何遗嘱。为处理刘先生的遗产,其妻子孔祥婷(Xiangting Kong音译)于2019年获得了他的遗产管理权(Letter of Administration)。刘先生的大部分资产在澳大利亚,但也有不菲的遗产在中国。根据南澳的相关法律,因刘先生未立下遗嘱,全部遗产的受益人为其妻子和儿女。 2019年8月1日,刘先生的母亲严俊英(Junying Yan音译)为争夺遗产将儿媳,孙女和孙子告上了法庭。严女士同时还向中国法院提起了四项诉讼,并声称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她有权获得该财产的一部分。 母亲严俊英称儿子刘先生计划在将来的某个时间会回中国长期居住,刘先生的兄弟刘洪斌(Hongbin Liu音译)在庭审中指出,刘先生移民澳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刑事指控、公诉并能更便利的把生意所得从中国转移到澳大利亚。而且因身体原因刘先生曾多次向他提及想搬回中国的意愿。因此,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中国法律。 妻子孔祥婷则表示,他们一家是永久移居阿德莱德,并没有计划与意愿搬回中国,所以应遵循南澳的法律去分配遗产。其次,因母亲严俊英的永久居住地是中国而且在澳大利亚没有任何资产,所以妻子孔祥婷向法院做出申请,要求母亲严俊英支付律师费担保(security for costs)以避免在案件结束后她在不支付任何律师费的情况下直接离境。南澳最高法院法官Stanley同意了此申请并要求母亲严俊英支付35万澳元的律师费担保。 02 最终判决 案件的诸多细节我们就不在这里过多赘述,但是从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的口供有很大的出入,所以这个案子法官在做出判决的时候,重点依赖的是客观存在的证据,从而做出推论。南澳最高法院法官Stanley并没有仅依据刘先生的住址或公民身份来简单地适用南澳法律进行判决,而是同时也援引了中国法,通过判断他死亡时的经常住所地以及直至离世前是否有意愿搬回中国长期生活,来裁定该遗产应当遵循哪国的法律去分配。 在仔细考量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相关中国法律后,法官Stanley最终判断,刘先生直至离世前并没有回中国长期居住的计划或意愿。因此刘先生的所有在澳大利亚的遗产和所有在中国的动产(现金,股票等)都应遵循南澳的法律去分配,并且对母亲严俊英下达了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永久禁止她在澳大利亚和中国继续进行或提起与本次判决遗产有关的任何诉讼。最终妻子孔祥婷和儿女获得了南澳的所有资产和中国的所有动产。母亲严俊英“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但分文未得,还需要支付巨额律师费。 不过,该判决并没有涉及刘先生在中国不动产的归属。原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动产的继承应遵循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因此刘先生的不动产将遵循中国的法律去分配。此外,南澳法院下达的禁诉令是否在中国生效还有待考证。我们律师团队认为该裁定应无法干预中国的司法程序。法官Stanley 也同样在判决中表示中国法院会不会承认这次裁定尚未可知。尽管如此,母亲严俊英仍可以就刘先生在中国不动产归属的相关事宜继续在中国提起诉讼。 03 如何避免遗产纠纷 从上述案件中不难看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遗产分配将面临诸多风险。您的爱人和亲人在面对您离世的悲痛时还需要花费更多精力在您的遗产分配上。一旦发生纠纷,相关诉讼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花费巨大。不仅如此,光是获得遗产管理权都将需要数月时间以及不菲的律师费用。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无遗嘱财产分配的内容请点击以下链接,我们的文章《澳洲政府警告:非要出国,请先准备与更新好遗嘱!》将带您了解相关法律。 04 拥有遗嘱的重要性 近年来,虽然大家对于“生而不立遗嘱”的传统观念已经发生了改变。但是大多数人还是对立遗嘱避而远之。其实立遗嘱并不是一件不吉利的事,反而是您对您家人和亲人负责任的表现。 在遗嘱中您可以明确的指定一位您信任的人去分配遗产;可以选择谁能从您的遗产中受益;为您未成年的孩子指定监护人;确保您的家族企业被托付给您指定的人选;指定您下葬的方式等等诸多益处。一份好的遗嘱可以有效的避免潜在的纠纷,并且确保您在乎的人会得到相应的保障。 结语 有些人认为立遗嘱晦气,从心里排斥;有些人觉得正值壮年,多此一举;有些人会觉得订立遗嘱,过程繁琐、花费过高。然而,房价不断上涨,可能涉及的遗产数额随之增加,由此引发的纠纷越发常见。或许您觉得花费几百或者上千律师费去订立一份遗嘱有些过高,但比起无遗嘱可能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您还会觉得这些费用花的不值得吗? 长按二维码联系我们客服 免责声明 此文章只是作为一般性信息的参考并不适用于阅读者的个案。阅读者不应在没有咨询任何澳洲持牌律师的建议之下, 依赖本文信息而做出任何的法律决定。富文律师行在此声明,参考此文章的阅读者并不构成委托人关系,所以富文律师行也不承担任何因依赖本文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富文团队 Wendy Wang 首席律师 Jun Wu 精英律师 Hao Qian 精英律师 Fum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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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结构的重要性! 发生纠纷时如何把风险降到最低。 相信在澳洲做生意的企业家们多多少少遇到过一些纠纷,每次发生纠纷时公司的资产都将面临着有所损失的风险,如果公司深陷官司,经营者会思考如果不解决纠纷,公司有可能倒下,那多年经验的生意价值将瞬间蒸发,如果为了解决纠纷打官司或者支付高额的赔偿金,那么对公司也是致命的打击。针对这个问题,这周我们就来简单介绍带大家了解一下,如何利用公司不同的商业结构去保护公司的资产,以及控制、降低风险。 #01. 双重公司结构 在商业领域非常很常见的一种公司结构为“双重公司结构”(dual-company structure),即建立一家母公司(又被称为控股公司)与一家子公司。 母公司控制主要资产(比如说房产,设备或者知识产权等等),子公司则负责日常生意经营。大部分的法律风险都是来自于日常的生意经营,比如说雇佣方面的拖欠工资或者养老金等等,再有就是比如说和供应商之间的法律纠纷等等,所以采用双重公司结构可以让持有资产的母公司不会轻易受到影响。如果有任何法律纠纷,那么涉及官司的也只是子公司一个法律个体。 何为“子公司”? 我们通过the 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可以更清晰的了解这种公司结构,根据该法案第46条,在满足以下任意条件时公司B才能被定义为公司A的子公司: 公司A拥有控制公司B董事组成的权利;或 公司A拥有公司B一半以上的投票权;或 公司A拥有公司B一半以上的股本(share capital)。 #02. 双重公司结构该结构的优缺点 双重公司结构可以有效的规避经营中所产生的的风险。母公司与子公司都为独立的实体(separate legal entity),即可以起诉或被起诉。如果子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与客户产生纠纷,通常情况下客户只能起诉与他们有法律关系(签署合约或发生买卖等)的子公司,因此就算产生纠纷,一般情况下母公司的资产都将不受影响。 其次,由母公司与多个子公司组成的公司集团还可以提供一些税务上的优势。税收损失可以在公司集团内转换,并且资产可以在不产生增值税(capital gain tax)的情况下在集团内转让。 当然这种结构的缺点就是因为有两个公司的存在,结构是相对比较复杂的,税务成本会增加,也伴随着行政成本的增加。 #03. 子公司负债时会发生什么? 此外,如果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其破产不会波及到母公司的资产。但是视情况,相关的责任仍然有可能延伸到母公司。 举个例子,如果控股公司有实际参与到子公司的运营之中,且其董事知道、应该知道或有理由怀疑子公司已无力偿还债务却继续让子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则控股公司则有可能需要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04. 如果控股公司破产, 子公司会怎样? 如果母公司破产了,因其涉及的资产较多,情况也会相对的比较复杂。而且因资产都由母公司控制,子公司也可能可能很难继续运营下去,即可能也会出现破产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也不是说一定会出现,如果子公司没有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且母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认为子公司继续运营比申请破产更有价值,那么则子公司也还是可能以继续运营、不随之母公司一起破产。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公司破产的信息,请见我们公众号文章《航空公司破产了,订的机票怎么办?》 #05. 双重公司结构与其他的 商业结构相比如何? 双重公司结构与传统业务结构相比,双重公司结构在许多方面都是独一无二的。 个体经营者结构(Sole Trader)因为没有独立于个人所有者的法律实体,所以经营者以自己的个人名义和ABN经营业务。这种商业架构成本很低,而且非常容易启动,并且只需很少的行政管理工作。但是,在不区分个人资产和企业资产的情况下,您要对自己的所有企业活动承担个人责任,这让您的个人资产暴露在了所有企业经营的风险之下。 合伙企业(Partnership)与个体经营者具有相同的优势和劣势。但是,拥有合作伙伴可以给经验的生意提供更广泛的知识基础。但是,相反,这意味着合作伙伴需要对其他合作伙伴的不足和犯错负责。 传统的公司结构(Traditional Company Structure),您的个人资产将被分开并受到保护。但是,与双重公司结构不同,如果出现问题,公司资产将面临风险。 结语 如果您想要在澳洲做生意,商业结构至关重要。俗话说得好,“一个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一个好的结构不仅有利于商业发展,而且还能保护好您的权利。双重公司结构可以为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其较低的风险和对资产的保护使您可以尝试不同领域的发展,并更容易实现企业多元化。但是说到底,什么样的商业结构更适合您呢,这个也是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您需要在创业的初期和您的法律顾问咨询,谈论以后公司的发展方向,主要资产集中点在哪里和有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从而选择出一种最适合您的商业结构。 长按二维码联系我们客服 免责声明 此文章只是作为一般性信息的参考并不适用于阅读者的个案。阅读者不应在没有咨询任何澳洲持牌律师的建议之下, 依赖本文信息而做出任何的法律决定。富文律师行在此声明,参考此文章的阅读者并不构成委托人关系,所以富文律师行也不承担任何因依赖本文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富文团队 Wendy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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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或录音可以做为证据吗? 微信等社交软件已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包括日常对话和商业谈判。那么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法律证据?我们这周就来简单介绍一下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要求。 #1 社交媒体 在过去,案件一般都是通过口头以及书面证据(oral & documentary evidence),即通过对证人与其证词和提供的文件进行审问或盘问来进行的。虽然现在口头证据仍是庭审的重要一环,但随着社交媒体与移动设备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的证据正渐渐转变为通话历史、截图等“人为制造”的证据。 #2 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 但是,并不是所有对话记录、截图等证据都能被法院接受。一般情况下,您与任何人在社交媒体上的对话都将被认定为是文件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然而这些对话或截图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是传闻(hearsay),所以一般需要通过证人上庭才能将其做为证据递交,除非该传闻证据属于相关法案所列举出的例外情况。 任何服务器生成的数据,例如时间地点等,一般会被认定为是真实证据(real evidence)。一般来说,社交媒体平台上负有保存相关记录的责任。 然而,因为社交媒体的普及与便利,许多商业活动的宣传和谈判都已直接在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在2017的一起案件: HOMART v CARELINE中,微信中的私人对话与微信群里的对话和发送的广告等信息都作为证据被法院接受,并在该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更有甚者,在Bauer v Mamamia.com.au 这起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只考虑了双方提供的社交媒体与网站等证据。 #3 您的社交媒体也可以被对方利用 要注意的是,你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或帖子并不仅仅有利于你,也有可能会被其他人甚至对方所利用。 例子 在一起案件中,李女士主张,因一场车祸的缘故导致她的认知功能造成了损害,削弱了她的决策能力和注意力,并造成了过多的压力,使她无法维持社会关系。一开始该案子进展得很顺利,直到对方提供了李女士在Facebook等社交媒体上的信息。李女士不仅会定期更新自己的账号,记录自己繁忙的社交生活,而且她还是一个狂热的Facebook游戏玩家,她在网上展示了许多她在游戏中获得的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高分。类似于这样的社交媒体证据显然与李女士之前的主张不符。所以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可能会与李女士预期的结果大不相同。   结语 微信等社交软件做为我们生活与商业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正潜移默化地改变着证据法,若使用得当它可以做为保护您利益的护盾,也可以做为反驳对方主张的利剑。如果您有遇到任何纠纷,欢迎咨询我们经验丰富的律师,我们专业的律师团队将最大程度地为您保驾护航。 长按二维码联系我们客服 免责声明 此文章只是作为一般性信息的参考并不适用于阅读者的个案。阅读者不应在没有咨询任何澳洲持牌律师的建议之下, 依赖本文信息而做出任何的法律决定。富文律师行在此声明,参考此文章的阅读者并不构成委托人关系,所以富文律师行也不承担任何因依赖本文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富文团队 Wendy Wang 首席律师 Casey Chow 精英律师 Nick Zheng 精英律师 Fumens Lawyers 富文律师行 致电:03 9590 6808    传真:  03 8080 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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